2002-06-24 10: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厦建法[2002]5号
各有关单位: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由备案管理部门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管理制度。由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并载明:
(一)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自然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在厦固定经营场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
(三)生产许可证范围、批号;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在厦应用动态抽检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日受理,出具备案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在备案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材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应用业绩;
(八)经销单位应持有代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或撤消备案:
(一)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卫生等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六)在厦门工程应用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第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备案管理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
(二)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质量、安全等使用问题;
(三)符合备案条件未予以备案;
(四)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建材[200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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