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08 09: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沈建管发[2000]28号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在本市注册的从事监理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人员。
第三条 沈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是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理人员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一节 专业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专业监理人员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员。
第五条 专业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通过市级以上的监理培训;
(二)在本市注册的监理单位工作的固定人员;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申请专业监理员的,应具有正规院校大专以上毕业学历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申请专业监理人员资格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称证;
(二)身份证;
(三)培训证;
(四)监理业绩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节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第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条件:
1、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获得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二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2、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四年以上;
3、监理一等工程一个或二等工程二个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条件:
1、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获得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资格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2、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二年以上;
3、监理二等工程一个或三等工程二个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条件:
1、取得建设部或本市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获得工程师、建筑师或经济师资格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2、从事监理工作三年以上;
3、监理三等工程三个以上;
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一)近三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中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近三年内监理的工程项目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从事监理工作的;
(四)临时聘用的。
第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考核制度。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晋升都应参加由市建管局组织的资格考核。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职称;
(二)参加培训情况;
(三)从事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经历和主要业绩;
(四)有关部门对监理工程完成情况的综合评价;
(五)所在单位对其综合能力的评价 ;
(六)综合业务素质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每两年核定一次。资格核定时,可申请晋升一级。有特殊业绩者,经市建管局考核,资格升级年限可适当缩短,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人员执业注册制度。
监理人员执业,应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市建管局考核注册,取得《沈阳市建设监理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注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建管局颁发岗位证书、标牌及编号图章。
第十四条 实行监理人员执业年检制度。
监理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市建管局申请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相应级别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六条 未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不得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离开监理单位,不再从事监理工作的,应当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有关证件到市建管局办理核销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调转工作时,须经原单位同意并出据证明,由接收单位到市建管局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岗位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到市建管局申请补办。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实行责任终身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上的监理人员经市建管局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岗位;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的,应到市建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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