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20 11: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加强招标投标资格管理,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 建设单位具备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 建设单位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 建设单位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第四条 不具备施工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概算已经批准;
(二)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 项目已经报建;
(五)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七)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六条 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及业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 企业基本状况;
(三) 企业财务状况;
(四) 近二、三年已经完成的同类项目;
(五) 在建主要项目;
(六) 拟投入本项目力量;
(七) 企业组织机构;
(八) 其它。
第七条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十日前申请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二日内申请资格审查,否则视为无效。
第八条 招标投标单位必须对其申报资料负责,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
第九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投标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规、政策,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凡违反有关规定的招标投标单位,根据情节分别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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