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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12-22 16:45    【  【打印】【我要纠错】

淄政办发[1999]1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淄博市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灾情速报的管理,及时、准确地收集并速报地震灾情或影响,保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决策指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国地震局《地震灾情速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遭受破坏性地震(≥5级)的灾情速报或有感地震影响情况速报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的领导。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部门间的灾情信息通报和汇总工作。

  第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的内容:

  (1)影响范围:指地震造成破坏的情况、有感范围;

  (2)人口影响:指人员伤、亡等情况;

  (3)经济影响:指地震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重要设施、设备的损坏或破坏情况,对当地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家庭财产的损失情况等;

  (4)社会影响:指地震对社会产生的综合影响,如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破坏及影响情况等。

  第五条 地震灾情的速报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和按程序速报的原则。

  市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全市的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区、县科委负责辖区内灾情速报工作;乡、镇、办教科文卫委负责当地灾情速报工作。

  第六条 完善地震应急通讯网络,健全市级灾情速报专线系统;完善防震减灾计算机网络,建立地震现场动态图象传输系统;认真做好与地震灾情速报有关的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及建库工作。

  第七条 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灾情意识,提高灾情速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八条 破坏性地震灾情的速报时限为地震灾情初步评估结果上报之前;有感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时限为震后1小时内。

  第九条 市政府地震办公室监测预报科归口管理地震灾情速报、技术系统应用与更新、现场灾情调查及评估工作。

  淄博遥测地震台网负责破坏性地震灾情或有感地震影响情况的收集、整理及上报。

  第十条 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级灾情速报人员应迅速了解当地灾情或地震影响,并将初步情况速报市政府地震办公室值班室及当地政府。

  初次灾情速报至地震现场工作组到达震区前,市政府地震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2、6、6、6、…小时时间间隔,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值班室续报情况。

  第十一条市政府地震办公室监测预报科在震后应立即开展震害损失快速预评估工作,将结果尽快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值班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地震办公室、地震台网、震区地震工作部门在上级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应协助调查、收集地震灾情;采用地震现场动态图像传输技术系统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动、静态)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第十三条 市内破坏性地震或有感地震发生后,各级灾情速报单位及责任人均应据情速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第十四条 地震灾情速报结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各级灾情速报单位及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总结及奖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地震灾情速报项目:

  1、震感范围;

  2.人员伤亡情况;

  3.牲畜死伤情况;

  4.房屋破坏情况;

  5.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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