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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1998-12-14 15:4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新材料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墙改办联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实心粘土砖以外的建筑用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 省新型墙材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认定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其证书由省墙改办统一制发。

  第六条 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后,可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非经认定的均不能办理“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返还手续。

  已取得省建委建设新讲述、新产品推广许可证书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同时办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三)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

  (四)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生产设备工艺先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

  (三)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技术说明书;

  (六)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申请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市地墙改办提报,市地墙改办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组织认定后,审批签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省墙改佃认为必要时,可派有关人员或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认定的技术产品,省墙改办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省墙改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管理,每年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对抽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原要求标准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者,应取消该产品认定资格,向社会公告。并按照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推广应用经认定的技术产品,维护认定制度的严肃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和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略)

  2、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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