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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

2002-07-09 14:26    【  【打印】【我要纠错】

  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第五条  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六条  鼓励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投诉人应当对所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七条  对以正式文件、传真、信函方式进行的投诉,接受机关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第八条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投诉,接受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

  对来访形式的投诉,接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  承办人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决定应当向具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投诉人回复。

  第十一条  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受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或者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转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不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投诉,属于本机关处理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并使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苏建法(1997)第507号文]中规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一般由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属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具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由其处理的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十九条  投诉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明显不实;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投诉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处理投诉的简易程序为:

  (一)确认事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三)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处理投诉的一般程序为:

  (一)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承办人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五)具名的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六)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交办的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报告》、《江苏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六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主办部门以及部门负责人。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且每半年将投诉处理情况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一次(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投诉的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非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举报。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分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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