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1999-09-09 14:06    【  【打印】【我要纠错】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交通设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指挥信号系统、监控系统、隔离设施、指挥岗亭、宣传栏和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助管线等。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交通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项目同步实施。交通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公安机关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安机关参加。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

  第九条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使用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临时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原状。

  第十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了交通隔离设施的,有关单位确需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规范实施。

  经批准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缺口、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秩序。

  有关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常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恢复原交通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道路交通设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盖、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种植树木、花草、绿篱或者是设置户外广告、指路牌、电杆以及管线、横幅等,防碍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交通隔离设施上开设缺口或者设置活动护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盖、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并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