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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

1995-08-10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字(95)381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授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承发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通过议标发包:

  (一) 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 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 国内私人投资和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要求议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必须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 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议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 有与议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

  不具备前款第(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六条 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本市施工许可证,无本市施工许可证的,应有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同意参加议标的证明。

  第七条 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议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单位向市招标办递交议标申请书,并经市建委批准;

  (二) 建设单位编写议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草稿;

  (三) 议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草稿报经市招标办审查批准后发给参加议标的施工企业;

  (四)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就议标文件的要求或者施工合同条款和合同价格进行商议;建设单位要求多家施工企业报价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 议标结果经市招标办审定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市招标办签发施工承包通知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求多家施工企业报价的,应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本着公平、食用的原则,让施工企业同时报价,并给予同样多的报价机会,不允许用一家企业的报价去压另一家企业的价格。违反本规定的,议标结果无效。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建设资金作为义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政府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合同价必须经市招标办或其委托的具图示资格的单位审查。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议标无效,并按《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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