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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标底审查办法

1997-02-20 11:10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增加标底的准确性、严密性和权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辖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编制。标底编制单位必须取得山东省建委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条 编制标底应该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一) 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标底;

  (二) 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三) 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 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五) 一个工程只编一个标底。

  第五条 标底必须密封至开标时方能公布,开标前不得泄密。

  第六条 如发生泄露标底的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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