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4-07 09: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云政办发〔1999〕81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针对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指示。之后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极端负责的精神和一丝不苟的态度,扎扎实实把工程建设质量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现将国办发〔1999〕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国家和省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主管的行政领导人负责;省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省和地、州(市)、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建设项目的法人代表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材生产、设备制造单位的法人代表,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材料、设备质量负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法实施宏观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计委、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立项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并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材料、设备质量负终身责任。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管人到哪里,不管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化整为零,超越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对简化、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人的责任。
严格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对达不到规定深度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严把勘察设计质量关。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不准转让图签、图章;不准无证设计、不准挂靠设计、不准越级设计、不准无勘察报告进行设计。
严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图设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审定,由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凡因勘察设计导致结构不安全引起的质量问题,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严格招投标制,加快有形市场建设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切实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设备的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度。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加以严格控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国有企业、公有制投资为主体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招投标和“双合同制”。
合理的工期和合理的标价,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根本保证。招标单位要按照国家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按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合理确定标价,严禁盲目提倡“提前工期奖”和最低标价中标等违反科学规律抢工期、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各级政府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还未建立有形市场的地、州、市,必须在今年9月份以前建立完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在招标活动中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同体“一条龙”作业。严禁肢解发包工程。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采购经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四、推进建设监理制,强化资质管理
全省所有大、中型建设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工程项目需要的足够的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和实践经验。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关键工序、部位实行旁站监理。监理人员不到位,弄虚作假、降低了工程质量的,要追究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五、严格建筑市场管理,强化施工质量
全省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是建筑市场的唯一准入证。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审查验证,严格进行把关。对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省建设厅要对资质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部、省两级承担资质审批权限的规定,全省任何地区均无权审批和发证,省级其他部门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质证。
对省外、境外来滇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建设厅统一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发放招标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施工单位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重点对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质量管理及操作技能的水平。对于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检测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妥善保管。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规定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对生产和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
六、严格禁止转包和挂靠承包工程
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后收取管理费。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项目业主同意。建议项目业主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严禁挂靠承包工程。任何政府部门不得接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单位的挂靠,不得借政府部门的名义承揽工程任务,否则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该政府部门和挂靠单位负全部责任。任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单位,不得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不得接受低资质或无资质证书单位的挂靠。已挂靠的必须立即脱钩;否则,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取消资质证书,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七、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建设工程质量执行政府强制性监督制度。政府的质量监督是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是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省和各地、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范,实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并对其负责。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从事工程的质量监督。省建设厅负责审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核定质量等级的工程,不予办理产权证。
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是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最后一次检验评定,必须认真查阅有关工程资料,重点是隐蔽工程资料,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省加强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在报批之中。各地、各部门必须有针对性地积极建立与之配套的法规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的每一个环节都置于法律法规的覆盖范围内。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粗制滥造,行贿受贿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认真按照《建筑法》和《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招投标管理条件》的规定,进一步管理好我省的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