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12-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深建字[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勘察设计市场,健全勘察设计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勘察设计队伍资质和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工程建设单位、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市外进入特区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境外在深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局是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建设〔1993〕6号文的授权,深圳市建设局享有省级勘察设计资格管理权限。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一节 市属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 我市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审查、注册管理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及相应的收费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五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各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设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建设部〔92〕建设资字第25、26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申请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包括人员、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相应等级标准;
(四)建设部、广东省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七条 集体所有制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含民营设计事务所),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建设部、省、市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
甲级单位的资格按隶属关系将申请(一式五份)报深圳市建设局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宝安、龙岗范围内单位申请资格,先报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市建设局),初审合格后由市建设局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级单位的资格,在建设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由深圳市建设局审批。丙丁级单位的资格,由深圳市建设局审批。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甲级由建设部盖章发证;乙级经建设部统一盖章,由深圳市建设局发证;丙丁级由深圳市建设局盖章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 新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由发证部门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正式定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单位,由原发证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回其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资格审查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单位,其升级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资格升级的条件按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市属及外驻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市建设局对本市及外驻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发放许可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除需持有资格证书外,还需到深圳市建设局注册登记取得《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或《深圳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书),方可在我市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我市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A、B二类注册管理制度:
A类:市属及具有独立资格证书和法人的外地驻深常设机构。
B类:单项工程注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按下列审批原则审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接任务及办理登记注册:
(一)外来勘察设计单位须持有国家甲级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特殊工程项目确实需要时,允许外来单位持乙级资格证书。丙丁级外来单位一律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
(二)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专业应符合我市的需要。
(三)根据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及单位的现状,今后凡未取得独立资格证书的外来勘察设计单位(含以往在深注册的分支机构)在我市承担任务原则上一律按B类注册审批,以总部的名义和资格证书办理单项工程注册,并由总部对工程项目负技术、经济、质量责任。申请单项注册的工程项目必须是二级(乙级)以上或专业性很强的、且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勘察设计项目。
(四)对以往在深注册的分支机构和连续在深单项注册的B类单位,资信良好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推荐部分单位转为A类,获取独立资格证书在深设立常设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
(五)A类单位,市建设局每年审批二次:一是在每年年初,根据全市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年审的结果,确定我市勘察设计单位的总量,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同时确定B类向A类过渡的单位;二是在下半年根据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调整。
(六)A类单位不得在本市任意设立分支机构,如确有必要设立时,必须报市建设局批准。
第十五条 B类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可以优先推荐获取独立的资格证书,过渡为A类:
(一)连续在深注册五年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业配套、设备先进,主要技术人员常住户口占70%以上;
(三)年度勘察设计费人均8万元以上(根据每年物价指数和通胀率作相应的调整);
(四)CAD出图率80%以上;
(五)TQC考核优良、至少获一项市级二等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奖;
(六)未受任何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B类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注册的报告,包括: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和承接任务范围及相应工程的业绩;
(二)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中标通知书或勘察设计委托意向书;
(三)资格证书、收费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书及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承担本勘察设计项目主要技术骨干的名单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申请B类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建设局收到单项工程注册申请报告后,在十天内提出审查意见。
(二)申请单位收到同意单项注册的批文后,与建设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并交纳技术开发费。
(三)市建设局经审核后发给《深圳市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请A类或B类转为A类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同第十六条);
(二)企业章程(转A类可以省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证明;勘察设计资格证书、收费证书、营业执照;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工作简历;主要技术骨干的名单和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A类或B转A类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建设局根据注册的审批原则和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后发给批文。
(二)申请单位收到同意注册的批文后,应在三个月内落实生产生活用房、技术装备并做好人员进场的准备;填写并报送《深圳市勘察设计许可证审查登记表》。
(三)经市建设局审查核实后,报建设部批准或备案,发给资格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随着国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条例的颁布实施,今后将逐步实行单位资质与个人资质相结合的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具体将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注册单位要严格按照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持市建设局批文和许可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照章纳税;
(二)执行省、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有关勘察设计行业的财务制度及会计制度;
(三)按时向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技术开发费;
(四)承担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任务,必须按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必须标明资格证书的资质等级和批准编号。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书核定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一般不准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特殊情况需要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需持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订并具备双方盖公章和法人签署的勘察设计任务委托书,报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承揽。越级工程的勘察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委托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可以根据该项目的复杂程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并对技术负责。
第二十四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当证书等级不同时,应以级别高的一方为主,并由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不能与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联合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方案设计不受单位资格等级限制,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持有许可证书、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允许勘察设计单位将非主行业外的部分任务一次性分包给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计设〔1986〕840号)的规定,国外勘察设计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包括方案设计),应经市建设局审批、交纳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并应与国内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合作进行设计,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限定为中外合资、国外独资及国外贷款工程项目。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必须持有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并经市建设局确认,所承包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必须与设计单位的设计证书等级一致,不得越级总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或迁移、停业、联营及改变隶属关系等,须在30天内报市建设局审批并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行政、技术负责人变更,应于30天内书面上报市建设局,当单位人员变动涉及到变更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时,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核定证书级别及承担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质量、市场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环境,对持证勘察设计单位随时进行抽查,年度进行年审,并根据年审的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严禁无证勘察和无证设计,未取得勘察设计许可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准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否则所签合同无效。对于无证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文件、图纸一律不予承认。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不给予报建;银行应拒绝付款,施工单位不准承担施工,违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搞集体挂靠和私人承包,不得私拉外单位人员为其搞勘察设计。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勘察设计任务招标、议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压价竞争,勘察设计合同签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和支付合理的费用,不得套用、抄袭或复制已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侵犯技术专有权。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规定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擅自用于他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及本地区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贯彻GB/T19000—IS09000国际系列标准,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本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勘察设计人员在图纸文件上签字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制度后必须由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名。所有成品图纸必须加盖具有独立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否则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未经校审签名或校审签名不全的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交付使用,基建部门和城建规划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负责设计项目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所存在的问题,参加基础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参加试运转、竣工验收及投产等有关工作,做好回访反馈或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根据特区建设的实际,市建设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质量监督制度,制定质量评定标准和考核办法的细则,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进入市场的勘察设计产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严肃处理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单位或个人,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 建立合同、质量签证制度。市建设局或授权中介组织,对勘察设计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内容、收费标准、图纸签章以及设计项目的施工图等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审查出的问题,诸如压价收费、虚假合同、非法签章、非法出图、重大浪费等问题,责成勘察设计单位在规定限期内做出解释,对确有问题者,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