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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1999-09-20 14:25    【  【打印】【我要纠错】

  惠市建字[1999]12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仲皑高新技术开发区、潼湖、杨村经济管理区,各有关单位,监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市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加强建设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建设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

  2、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含公路、码头、堤岸、水利、电力)建设工程;

  3、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

  二、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必须办理申请安排工程监理手续。

  三、项目法人可以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条件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但符合下列限额范围的工程,必须以招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1、建设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力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工程;

  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

  四、监理单位必须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与项目法人鉴订书面合同。项目法人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监理取费标准委托监理,监理单位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作为竞争手段。

  五、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专职从事监理工作,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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