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9 16:2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规字[2004]11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规划国土局):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抓好中心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落实《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的有关规定,提高规划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把好成果审查关,确保发挥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
各市应根据本技术要点的要求,于9月中旬前对全市已编制完成的中心镇总体规划,逐一编制成果的技术审查报告,并提交我厅备案。我厅将据此制定2004年度中心镇规划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
除中心镇外,省内其他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也可参照本技术要点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城乡规划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技术要点(试行)
为抓好中心镇规划编制和成果审查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我省中心镇总体规划成果审查的技术要点如下:
一、规划方法
审查《中心镇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否客观地总结上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本次规划的编制重点。
1、是否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技术路线。
2、是否全面系统地回顾上版规划实施的情况,总结经验并检讨实施偏差的原因。
3、是否深入分析中心镇的发展背景和发展要求,准确把握城镇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规划编制的重点。
4、是否针对重大矛盾和制约因素,从不同的规划思路提出多个比选方案。
5、是否符合上层次城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有较好的衔接、协调。
6、是否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二、经济社会发展
审查《规划》是否准确判断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主要特征,注重宏观分析与区域研究,科学地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策略及目标。
1、是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涵盖镇域范围、涉及经济社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多方面的全局性、战略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
2、是否综合研究区域、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准确判断城镇的发展阶段、发展条件和发展动力。
3、是否对城镇产业的发展过程、发展模式及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城镇的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及产业结构。
4、是否注重对产业集簇的引导,提出壮大产业规模,拓展产业链条,实现产业集群化、集约化发展的对策与思路。
三、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规模
审查《规划》确立的城市性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提出的城镇空间发展方向是否反映城镇的发展趋势,确定的发展规模是否合理,专题论证是否深入、充分。
1、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综合分析中心镇的环境与资源特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区位条件、与周边城镇的关系等因素,正确把握城镇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体现其基本特征、主要职能及总的发展方向。
2、城镇发展方向是否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状况、土地利用的自然与经济适用性、城镇主要的经济指向及对外交通导向,且符合城镇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3、城镇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全面研究中心镇发展的动力、城镇化目标、产业发展目标和就业需求,考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因素,经过多种方法科学测算并进行合理论证。
4、城镇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从城镇现状用地水平、资源条件等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城镇产业发展的要求、交通方式的转变、人居环境的改善等因素。是否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并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四、空间布局
审查《规划》确定的城镇总体空间布局及用地功能组织是否合理,“三区六线”是否落实。
1、是否深入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及城镇空间发展演变的规律和特点。
2、主要用地比例关系是否合理,是否结合土地的供求关系,实施统筹安排、科学配置。
3、总体空间布局是否紧凑,土地利用是否集约,功能结构是否清晰;是否有利于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和城镇传统风貌,有利于规划的分期实施及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4、是否合理安排镇中心区、主要工业区、居住区的选址与布局,是否有利于引导“工业进(工业)园”、“住宅进(社)区”、“商业进(市)场”,为二、三产业,尤其是主导工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各生产要素的集聚。
5、用地功能布局是否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交通方式和开展合理的交通组织,有利于城镇生产、生活的统筹安排与运转。
6、旧区与新区、新建与改建、近期与远期等空间地域关系和发展时序是否协调。
7、镇域“三区六线”的具体范围是否在空间上明确落实,并有基本明确的地界,控制发展区的划定是否为城镇未来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选择。
8、是否提出“三区六线”的具体建设或控制要求,并强化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控制与引导。
五、综合交通体系
审查《规划》提出的综合交通体系是否合理可行。
1、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否充分研究现代交通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全面考虑小汽车和公共交通迅速发展的影响,提出合理的交通政策和交通组织方式。
2、对外交通规划是否与区域一体化发展相衔接,并满足城镇发展的空间需求。城镇内外联系是否便捷,对外出入口是否畅通。是否协调好区域性重大交通设施与区域城镇布局的关系,尽量减少过境交通对城镇的干扰。
3、城镇道路系统是否完整、顺畅,且均衡分布。道路布局是否与用地功能组织相配合,道路选线是否结合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并有效地组织城镇景观。
4、道路功能及断面形式的确定是否综合考虑城镇规模、空间布局特征、道路及两侧用地的类别和交通需求。
5、是否合理安排社会停车设施。
六、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
审查《规划》提出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目标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体现了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的原则。
1、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满足城镇居民及周边农村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并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功能配套完善的需要。是否从区域整体的角度予以考虑,并按照效益优先、市场一体化的要求,实现区域化服务和共建、共享。
2、设施的配套类型、项目、规模及服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标准和城镇总体布局,并按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或镇级(居住区级)—小区级的配套层次,分级设置,合理分布。
3、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环保等各项设施的规划目标和布局是否在对现状情况和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城镇规模、产业规划及用地功能组织等因素综合确定。
4、变电站、燃气储气罐站、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水厂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是否充分考虑了地形、地质、风向、水系、交通条件,及风景区、城镇生活区、重要建筑物的分布,并留有发展备用地。
5、消防、人防、防洪、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根据城镇自然环境、灾害区划和城镇地位,制定城镇防灾标准,进而确定各项防灾设施的等级、规模和布局。并充分考虑防灾设施与城镇日常市政、公共设施的有机结合,科学制定防灾设施的统筹建设、综合利用、维护管理等对策与措施。
6、城镇总体规划是否具备可靠的工程地质勘查资料为依据,总体规划是否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属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是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的布局安排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
七、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审查《规划》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的内容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1、是否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镇域范围内落实区域绿地、环城绿带的范围和类型,提出保护、控制要求。是否充分利用自然生态要素改善城镇人居环境,重视绿化廊道、轴线的设置及道路、河道两旁的绿化控制。
2、是否综合评价现状城镇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城镇空间布局,合理划分大气环境保护区、水环境保护区和噪声控制区,提出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的要求。
3、城镇绿地系统是否结构完善,层次分明,功能多样。绿地规划的基本指标是否达到国家、省的有关标准。
4、沿海、沿江城镇是否合理划分生活、生产、生态岸线,保障城镇居民对生活岸线的享用。
八、历史文化保护及城镇特色
审查《规划》是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突出城镇特色。
1、是否充分研究城镇自然、人文、社会的主要特征,保护并强化城镇的自然环境特色,弘扬和传承历史文化传统,塑造有特色的建筑风格和独特的城镇景观。
2、是否合理划定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控制措施,建立“紫线”管理系统。
3、是否对城镇的形态格局、景观风貌、空间环境等提出引导和控制要求,确立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原则。
4、历史文化名镇(村)是否编制专项的保护规划。
九、发展时序
审查《规划》是否注重对城镇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规划研究,确定合理的城镇发展时序。
1、是否处理好“远期合理和近期现实、普遍提高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目标、任务和实施部署。
2、近期建设规划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属性和开发时序,主要的工业区、住宅区、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等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是否适应城镇社会、经济学发展的需要,同时不超越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
3、远景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分期目标的现实推进和长远发展的可持续性,重视结构和布局的预测及环境容量的分析,为城镇的长远发展留有余地,并进行规划导控。
十、实施措施
审查《规划》是否针对本地实际提出整合空间、重要项目建设、村庄迁并、旧区改建的具体措施。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1、是否合理整合城乡用地,清晰界定城镇规模和建设区范围,逐步将现有乡镇企业、农村居民点和其它非农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城镇建设区范畴,使土地等资源在更大地域空间上内实行整合,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2、是否从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目标出发,提出符合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村镇调整、撤并方案,减少城镇建设区外分散的自然村落数量,整合土地资源。
3、是否按照“政策引导、市场推进”的原则,提出旧区挖潜改造、改善环境、集约用地的措施,提高建成区的城镇化质量,促进其物质形态向现代城市型转变,使城镇物质形态与城镇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
4、是否明确对城镇重点建设项目、控制地段的相应管理措施。
5、规划的实施措施是否有利于公众参与,及时满足城镇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营造适应市场化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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