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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建建通[2002]130号[试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保证评标行为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全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复审并负责组织全省评标专家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本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专家分库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
(四)制止和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条件:
凡符合下列第1条和第2条,第1条和第3条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评标专家。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
2、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规划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等技术经济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2、就投标文件中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3、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4、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第七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3、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
4、评审工作结束后,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参加省招标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凡具备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在个人自荐或者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并将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其所在地的招标办办理报名手续(中央在省、省属单位的申请人到省招标办报名,其余的申请人到所在地地(州、市)招标办报名)。
第九条 各地(州、市)招标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分期分批汇总报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人员称为拟聘评标专家。
第十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总库设在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库设在各地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进入“贵州工程建设信息网”并通过“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实现计算机分级管理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全省拟聘评标专家分期分批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发给《贵州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聘任证书》。评标专家聘用期为两年,聘用期届满,经考核年检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根据评标要求,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提前半天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投标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省、地(州、市)招标管理机构,驻场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定期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评标的公正、合理性等进行评议打分,并通报评议结果。
对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不参加评标工作、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一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贵州省建设厅,具体解释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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