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2-22 09: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建材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环境,推广使用新型建材产品,树立优质产品形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产品是指工程建设所用的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给排水管材、卫生器具、建筑小五金及配套电气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和外地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使用的建材产品,均可向我委申请作为推荐使用建材产品。
第四条 申请推荐使用建材产品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品执行的标准先进、质量、性能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并且各项质量、性能指标稳定,应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含二年);
(二)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先进,有完善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 产品应用技术成熟、完善,应用效果良好,用户满意。
第五条 申请推荐使用建材产品的程序:
(一) 由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申请表》,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自申请之日前两年来的产品销量、质量统计报表(月报或季报),法定产品质检机构的每次抽检报告;
3、 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说明书,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4、 建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文件;
5、 三个以上工程应用的实例和用户使用意见书;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 由我委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和现场产品抽验;
(三) 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提出评审意见;
(四) 根据审查和专家意见,确定入选“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名单,同时通知入选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证书》;
(五) 发布推荐使用;
1、 由我委发文向本市从事设计、施工、建设开发活动的单位公布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目录;
2、 以我委名义在有关报刊公布,向用户推荐优先选用;
3、 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及市场发展要求,我委选择部分推荐使用产品召开推广使用介绍会;
4、 推荐的建材产品价格资料,经综合预算,编入《汕头工程造价信息》,予以公布;
5、 采用“推荐使用建材产品”可作为评定“优质优价”工程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条 《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证书》每年审查一次。企业申报审查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和原产品规格、型号及其执行标准、质保体系没有更改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填报<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申请表>.经审查合格,发给新的《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证书》。
第八条 推荐活动所需的专家评审费、推介会经费、登报费和证书费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九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每年3月30日前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条 获得?汕头市推荐使用建材产品证书?的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我委建材科报送获证产品上一季度的销量、质量统计报表和我市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第十一条 推荐使用产品在推荐有效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按规定报送报表的,视情节轻重,由本委给予警告或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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