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5-17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陕政发[1995]34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在建筑行业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有组织地对建筑市场进行治理整顿,推动了建筑市场的发育。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已经从局部试点发展到全面实施阶段,招标投标范围从大中型项目向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扩展,1994年施工招标投标率达到46%,但由于部门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配套,使招标投标工作不够规范,甚事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有的行政干预。以职以权谋私。有的建设单位肢解工程,私下发包,谋取私利,有的承包企业倒手转包,层层渔利;有的中介组织高额回扣可行贿受贿,致使一些工程质次价高,施工周期长,投资效益差,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见在我省境内由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改等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合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和在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对不宜招标投标的特殊工程和确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招标投标的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经上一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在其派员监督下方可发包。投资在3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发包办法。由各地、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率今年二季度要达到80%,下半年要达到90%。为了确保目标的实现,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100%的招标投标率进行安排。
二、归口管理,落实责任
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县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招标投标的工作。具体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省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业主组织进行。重点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指导业主搞好招标投标工作。
三、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凡在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立项或初步设计被批准后,必须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对不报建的建设项月,不得进人建筑市场,不得招标发包。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业主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技术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代理。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其技术资质等级必须与所投标的项目要求相对应、外省企业须持有省建设厅统一项发的《外省企业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投标。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企业,要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严肃查处,并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认证。
建筑企业中标后要严格按中标条件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保证按合同履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四、严明工作纪律
各地、各部门不得垄断、封锁建筑市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筑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企业或者强揽工程业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标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队从中牟取私利。各级招标投标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以职以权牟取私利。各类建设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程序办事,公平、公正、公开,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凡是应招标的建设工程不经招标开工或虽经招标但对招标结果不在一定范围公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的建设单位领导人和招标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索要回扣、贪污受贿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招标投标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实现招标投标率目标。年度考核达不到指标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当年公 务员考核不称职记入档案。
五、加强领导,搞好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各 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各有关方面必须紧密配合。为了加强指导协调,省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刘春茂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张中鼎(省政府副秘书长)、高锋(省建设厅厅长)、孙安华(省监察厅厅长)、杨光英(省计委副主任)、孔祥清(省建设厅总工程师)担任,丁全德(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瑜彦(省经贸委副主任)、宿景周(省工商局副局长)、侯云嵩(人行省分行副行长)、李淑琴(省审计厅副厅长)、潘学正(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杨军华(建行省分行副行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孔祥清兼任,副主任由万人选(省建设厅建筑业处处长)、邓立俊(省定额办副主任)担任。办公室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按中标价的1‰收取管理费,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一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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