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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1-26 16:15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招发(1999)008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各市、地、州建委、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保证公平、公正、合理地评标、定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委库是指由具有较高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委库。其作用是向招标方提供与招标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评标评委。入库的成员即为评委,其主要作用是依据工程招标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价。

  第三条 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库,并负责评委库及评委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及各项政策;

  2、负责评委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对入库评委的资格初审;

  4、对参加评标评委的抽取产生进行组织与监督;

  5、对评委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评委库评委的产生

  评委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地、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初审,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审核,经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报省建委审批。由省建委统一发给《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资格证书》。

  第五条 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为招标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2、能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3、熟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标评标专业知识。

  4、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少数专业允许中级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并在同行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5、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并自觉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

  6、身体健康,接受聘请后能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评委的权力

  1、对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和保留自己的意见;

  2、按照建设工程评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不受任何干预;

  3、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向投标单位进行质疑。

  第七条 评委的义务

  1、根据通知,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投标文件;

  2、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3、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评委的产生

  招标方根据工程规模和评标工作的需要,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一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委。评标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其中,评委人员不得少于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1、抽取的评委与该工程有关或与该工程的投标方有特殊关系的;

  2、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第九条 评委确定后,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通知其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场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评委离开本地时间五天以上时,应提前告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各市(地、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均应按照省建委统一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登记表》的要求,对入库的评委予以登记,建立本地的评委库,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评委总库。

  第十一条 各地对本地区评委库内专业缺项的评委,可向总库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向省或其它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出邀请,被邀请方按照被邀请评委的条件、人数,随机抽取选定评委。

  第十二条 招标方不得从社会或其它单位邀请评委。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应当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评委评标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参加招标评标工作的评委,招标方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支付评审费。评委在异地参加评标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地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报请省建委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退出评委库。

  1、通知参加评标,有两次无故缺席的;

  2、评标有舞弊行为,未公正履行职责的;

  3、泄露评标过程,并有不负责言行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地、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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