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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1998-12-17 15:42    【  【打印】【我要纠错】

  青政发[1998]217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报告

市政府:

  1992年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政发[1992]183号),对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近两年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情况看,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开招标率不高和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还没有按规定完全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开展,对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每一个建设项目,现就今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今后,凡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外,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其中,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含市政、公用事业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设备材料。铁路、公路、水利、邮电、民航等专业工程,也要按照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招标投标。

  二、加强对合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中方投资额占50%以上的合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邀请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

  三、加强对公开招标工作的管理。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应提出投标单位的具体条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后统一到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公告发布2日内持投标许可证到有形建筑市场报名,由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可在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中选取限额的1/3,其余的2/3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随机抽取。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及各县级市的招标管理机构要按照权限分工。加强对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委,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标、定标。

  四、加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执法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招标管理机构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肃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章、违规和违法、违纪行为。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增加税务、土地规划部门)在招标投标的执法过程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延伸阅读: 青岛市 人民政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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