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7-26 13: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各市(地)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发挥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发挥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计委评标专家库)由省工业、农业、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科技、教育等有关行业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凡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计委评标专家库和其他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经省计委审批立项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政策性贷款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各种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招标,原则上须从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选择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对于技术不太复杂、专业性要求不高的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名单确定后,要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入选省计委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身体健康;
(四) 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熟悉该专业领域国内外生产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五) 能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招标人的具体要求,参加招标、评标等具体招标业务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招标评标工作任务。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入选省计委评标专家库,并按规定程序,经审议通过后取得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
国家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均可作为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六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产生通过以下方式:
(一)本人申请。
1. 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登记表”;
2.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参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二)单位推荐
1. 由省有关部门直接挑选一批专家,填写“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登记表”报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参加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省有关部门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是:
(一) 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 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受干预进行独立评审;
(三)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义的,按照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要求投标人澄清。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是:
(一) 在评标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
(二) 按时参加开标、评标等招标活动,按招标文件要求,客观公正评价投标文件,不徇私舞弊;
(三) 对评标全过程进行保密;
(四) 负责回答有关咨询;
(五)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九条 省计委评示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每年参与评标不得超过5次。参与标底编制或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招标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取消其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 个人评标意见有严重偏离评标原则者;
(二)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者;
(三) 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十一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接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实行每年一次复审制。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省计委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省计委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15%以上。新增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由该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聘用;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专家所在单位应为其参加评标工作给予时间保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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