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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拨付暂行办法

1997-08-01 15:56    【  【打印】【我要纠错】

  沈社保委发(1997)8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1997] 9号)的规定,为做好沈阳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的对象和条件

  参加我市和外埠社会保险统筹并有确认手续,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的下列建筑企业,为劳保费用拨付的对象: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专业从事城乡建设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

  (二)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了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

  (三)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沈阳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注册证》的建筑企业。

  二、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的项目

  劳保费用拨付的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向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

  三、劳动保险费用拨付的标准及办法

  劳保费用的拨付,依据各建筑企业在季度内完成收费项目施工产值及总施工产值等情况,并按国家规定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计取标准,经计算后予以拨付。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其劳保费用按下列规定拨付。

  总拨付额=应收缴额×[1-管理服务费率(2%)-社会调剂金率(6%)-行业调剂金率(15%)] ×调节系数

  季度拨付额=总拨付额×(季度内完成收费项目施工产值/收费项目总施工产值)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企业,由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建筑保险办)督促建立,未建立前不予拨付劳保费用。

  (三)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其劳保费用委托当地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按当地标准统一收取,结转到我市建筑保险办的劳动保险费用专用帐户后,由建筑企业申报收费项目施工产值,市建筑保险办按下列规定拨付劳保费用。

  总拨付额=收缴总额×[1-管理服务费率(2%)-社会调剂金率(6%)-行业调剂金率(15%)] ×调节系数×增补系数(1.10)

  注:市属国有企业增补系数1.30

  (四)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均由市建筑保险办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扣除管理服务费、行业调剂金、社会调剂金、临时工劳动保险费之后,拨给外埠施工企业所在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或外埠施工企业。其计算公式如下:

  总拨付额=收缴总额×[1-管理服务费率(2%)-社会调剂金率(6%)-行业调剂金率(15%)-临时工保险费率(37%)] ×调节系数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补贴

  劳保费用按以上规定办法拨付后,市建筑保险办将对劳保费用负担较重的市属国有专业建筑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劳保费用每年度补贴一次,补贴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度补贴费用=(应支劳保费用-已收劳保费用)×补贴率

  五、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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