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4-01 09:0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鲁价费发[1999]第73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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