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1-01 16: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字(97)762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村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开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委根据市政府第92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第92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开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规则进行。
第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南京市(或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招标办法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开标、评标、定标行为予以纠正。
本规则中的招标单位是指,按照法规规定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
第四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均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委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评委会主任(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采用单因素方式评标、定标时,评委会由招标单位(建设单位)、投资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一数一般为5-7人。
采用综合因素方式评标、定标时,评委会由招标单位、投资方、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以及专家评委组成,人数一般为7-11人。
专家评委不得少于评委会人数的一半。专家评委由招标单位一般在开标前一至二天从招标办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
评委会的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书进行公正的评判。
第五条 招标单位可邀请公正机关派员对开标、评标、定示的活动进行公证。
第六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全体评委和招标单位、投标单位的有关人中及公证员(如邀请公正的)应按时到会。
第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二) 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及有关人员;
(三) 宣布评委会组成人员;
(四) 宣布唱标、记录人员;
(五) 宣布开标纪律;
(六) 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评分细则);
(七) 投标单位检验标箱;
(八) 评委开启标箱、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移送评委会主任(组长);
(九) 评委会对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密封标志是否达到招标文件夹的要求进行核查,并由评委会主任(组长)宣布核查结果,未达要求的投标书应视为无效,并原封退还投标单位;
(十) 唱标人当众开启投标书,评委核验投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资格的有效证件,证件不符的或未到会的视为放弃投标权,将投标书退还投标单位;
(十一) 唱标人公开唱标、宣读投标书中的胶在内容,记录人员将上述内容填入开标情况汇总表;
(十二)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开标情况汇总表签字予以确认;
(十三) 招标办宣布标底;
(十四) 宣布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地点;
(十五) 宣布评标纪律;
(十六) 宣布体会,由评委会进行评标、定标活动;
(十七) 宣布复会;
(十八) 评委人坟任(组长)宣布评标、定标结果;
(十九) 公证员宣读公证词(如邀请公证的);
(二十) 宣布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结束。
参加复会人员为:评委会主任、招标单位代表和投标单位代表。
第八条 评标时,评委会应首先对投标书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无效,不予评标;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或签名的;
(3) 投标书内容不齐全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的;
(5) 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的;
(6) 评标、定标办法中注明的其他情况。
评委对投标书的有效性认定有争议时,由招标办进行裁决,并出具书面裁决意见。
第九条 一个标(标段、标区)内只有一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时,招标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只有二个投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时,则由评委会主任(组长)决定是按既定评标办法评标、定标,还是在两家单位中进行议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
被确定为无效标书投标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标(标段、标区)的投标。
第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单位送达的对投标书的报价或其它有关内容修正的函件,不得作为评依据。开标后,任何单位都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不得增加优惠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委会可以对投标书中除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以外的有关问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询问并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确认。必要时,评委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经书面形式澄清和确认。
投标单位必须在评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原投标单位印章的书面的答复。
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一般采用下列方式:
(一) 单因素评标、定标;
(二) 综合因素评标、定标。
三类以下工程一般采用单因素评标、定标,其它工程宜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定标。
如采用本条(一)、(二)两项方式以外的评标、定标方式,应事先书面报经招标办批准。
第十三条 单因素评标、定标,是指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定,选择中标单位的方法。单因素定标的方法应采用:
(一) 次低评标价中标,(限投标单位4家以上时用);
(二) 最接近评标标底某一幅度值的评标价中标。控制幅度为;
一般土建安装工程95%-103%(其中多层住宅为98%-103%);
设备安装工程 94%-103%;
打桩及基坑支护 90%-103%;
市政工程 90%-103%;
采用本条(一)项确定中标单位的,如次低评标价高于综合标底价3%时,则由评委会优先选择最接近综合标底价的投标单位依次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综合因素评标、定标,是指对价格、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和业绩、项目经理资历等因素中的某几项或全部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方法。
(一) 评分因素的分值分配一般为:
价格 50—60分工期 0—10分质量 0—8分项目经理资历 0—8分施工组织设计 0—20分企业信誉和业绩 0—10分设计方案(用于设计和施工一并招标的深基坑支护或装璜工程) 0—30分选用材料(适用于装璜工程) 0—10分总分 100分
招标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具体分值,但总分应等于100分。
设计方案与施工一并招标的装璜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其价格因素的分值分配可适当调整。
(二) 评分办法;
1、 价格:采用次低评价或评标标底价的某一幅度值(幅度控制范围同第十三条)的评标价得最高分,其它增、减1%扣1-4分,但最多扣20分。
如果得最高分的评标价高于综合价2%时,则由评委会主任(组长)决定是继续评标,还是选择评标价最接近综合标底价的1—2家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2、 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给予基本分,投标工期比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缩短的,可适当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此项分值与基本分的差额。
3、 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等级的给予基本分,质量等级比招村文件要求等级高的可以适当加分,但中分不得超过此项分值与基本分的差额。
4、 项目经理资历:一般应对项目经理资质、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所承担工程的质量及合同履约情况等到方面进行评分。
5、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对针对本工程的施工方法是否先进、合理;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现场平面布置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可靠;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是否合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历;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等方面进行评分。必要时,可采用对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答辩方式分别评分。
6、 企业信誉和业绩:一般应对投标单位近三年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态度;是否承担过类似工程;近三年来获得的优良工程及优质以上工程的情况;经营作风、安全生产和施工管理情况;是否获得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企业在社会的整体形象等方面进行评分。
7、 设计方案:一般应对装璜设计方案的设计效果、功能布置、结构安全、材料工艺、技术经济、遵循规范等方面进行评分;对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安全性、技术经济、平面布置、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8、 选用材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样品的材质情况,材质与报价关系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三) 评委必须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进行打分,否则视而不见无效票。
(四) 计算单项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当有效打分票少于3票时,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五) 原则上总得分最高者中标。但投标书有效的投标单位有四家以上时,当最高分与次高分相差在3分以内,并且得最高分的报价高于次高分的报价的2%以上时,可由建设单位在这两家中选定中标单位。但必须事先在评标、定标办法中明确。
第十五条 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评委会中的工程技术人中进行评议,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对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不安全、不可行的投标单位不予评分且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历与企业信誉、业绩由招标单位评委进行评议,并应在招标办的监督下,于开标前完成评议打分工作,评分结果经评委会主任(组长)签字后,由招标办封存。
第十七条 评标价的计算方法:
(一) 评标价=投标总价+甲供材料谰标差价(适用于甲方供应部分材料的工程招标)。
(二) 综合标底价=投标总价+甲供材料评标差价(适用于甲方供应部分材料的工程招标)。
1、 甲供材料评标差价=投报的材料用量′材料评标价差;
2、 材料评标价差值应在评标、定标办法中写明。
第十八条 综合标底的计算方法:
(一) 综合标底价=标底总价(适用于甲方不供材料的工程招标)
(二) 综合标底价=标底总价+甲供材料评标差价(适用于甲方供应部分材料的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评标标底价的计算方法:
(一) 评标标底价= K1′综合标底+K2′投标单位评标的算术平均值。其中,K1=0.4-0.6,为综合标底价的权数;K2=0.4-0.6,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权数; K1 +K2=1.权数的确定在评标、定标办法中明确。
(二) 当投标单位评标价超过综合标底价的下列幅度值时,不参与计算评标标底价。幅度值为:
一般土建安装工程+5%或-7%(其中多层住宅+5%或-4%)
设备安装工程 +5%或-8%
打桩及基坑支护 +5%或-12%
市政工程 +5%或-12%
(三) 如投标单位的评标价同时高于或低于本条第(二)项幅度值时,则取投标单位评标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标底价;评标标底价高于综合标底价3%时,则取综合标底价为评标标底价。
(四) 若招标工程难以编制标底时,则取投标单位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某一幅度值为评标标底价,幅度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规则写明。
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定标时,应将评分的各项因素的分值分配、评分细则以及开标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评分细则等内容事先公布会影响公正评标,则评分细则等内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由招标单位与招标办共同商定,并于开标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 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装璜工程等,应由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书中的基坑支护设计或装璜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评议。对支护设计方案不安全、不合理和装璜设计效果不好、不安全、功能布置不合理的投标书,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派人对评标、定标活动作记录。基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起止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
(二) 投标单位名称;
(三) 投标书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四) 评委应对记录内容签字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应在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格式写出评标报告。
评示报告应载明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经评委会主任(组长)签字后,连同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记录及有关材料一并报招标办。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对评标报告及有关材料审核后,与建设单位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般应于评标、定示活动结束后的七天送达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评委及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定标工作台的情况泄露给投标单位和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
在评标过程中,任何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标、定标工作,不得对评委施加影响,否则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的所有数字均含本数,数据计算时,小数点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97年11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宁建字(96)24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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