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11-01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993]合政第209号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建立建筑市场;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可按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
(二)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三)招标单位主持“议标”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招标办参加“议标”会议,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续标等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市招标办审批。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开标,审查、评议投标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八)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进行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天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市招标办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自开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
第十四条 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按中标价1%赔偿对方损失。
建设工程可由施工单位实行系数包干,其系数视结构性质、工程工期长短而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五条 标底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标底按总造价或单项工程造价编制。
(二)标底应以施工图纸为依据,根据省、市规定的预算定额编制。
(三)建设工程的材料价差由招标单位承担,不计入标底。
(四)标底由市招标办负责审定(招标单位在市建行开户的由建行审查,在其它银行开户的,由市招标办审查)。
第十六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
第十七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及须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注册登记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按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及项目经理素质。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大、中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其它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
第二十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此类函件应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发现有转包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如需联营的,必须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但中标单位应对中标工程的技术、质量、工期及合同的履行负全部责任。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交纳一定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由市招标办会同招标、投标等单位,统一在建筑市场进行开标。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定标办法和各投标书。
(二)由各部门代表检查各企业投标书的有效性。
(三)对各投标单位的总报价及相关内容作出开标记录。
(四)宣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下列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盖单位或法人印章。
(三)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有修改而未加盖印章。
(四)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报一个以上标书或对一个标有两个报价,又未表明其中哪个有效。
(六)逾期送达标书的。
(七)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参加会议各部门的代表进行监督,招标单位负责作出评标定标记录。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评标、定标应坚持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以定量考核为主,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采用“记分评标”办法。
标函超过标底的+3%、-5%为废标,若投标价都高于标底上限或低于标底下限时,可重新组织议标。
(二)中标通知书须经市招标办签证。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退回押金,并付给(因编制标书)一定的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以中标总造价的1‰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资料和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报建而隐瞒不服建设工程项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利用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企业承接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而无证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施工等处罚,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实行招标的工程,不准开工或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的1.5%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标底编制者或标底审查者泄露标底,对责任者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表,或有隐瞒企业资质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半年以内参加本地区建设工程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工作秩序的,责令责任单位赔偿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一年以内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交其他企业施工,除按中标价的1%赔偿中标单位损失费以外,并处以中标造价的5%至10%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以及负责报建制度实施人员应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处罚由市建筑管理处报市建委批准后实施。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的,由市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市建委组织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建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政办[1988]64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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