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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管理试行办法

2003-07-01 13:24    【  【打印】【我要纠错】

  黑建规[2003]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促进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城市规划编制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以及从事其征选活动的,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个以上参选单位的编制方案征选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主管部门(征选组织者),其主要工作是: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审查参选单位资格;

  (三)组织编制方案征选会议;

  (四)组织编制方案征选的开封、评选,确定中选编制方案;

  (五)监督规划编制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五条 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省级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组织管理工作,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选定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方案征选

  第七条 重要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开发区)总体规划;

  (三)分区规划;

  (四)下列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1.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居住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5公顷和10公顷以上的;

  2.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中心区、重要街区用地规模分别在10公顷和5公顷以上的;

  3.城市广场用地规模在2公顷以上的;

  4.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其他重要区域内道路;

  5.城市主要出入口、重点景观区。

  (五)专项规划;

  (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可以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法定媒体发布编制方案征选公告;

  (二)邀请征选。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根据规划编制项目要求向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发出编制方案征选邀请书。应邀参选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商议征选。对技术性、专业性有特殊要求和保密要求的,以及编制条件有特殊限制不适宜公开和邀请征选的,可以向两个以上资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单位商议征选。

  第九条 规划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项目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项目编制的设计条件;

  (三)规划项目编制成果的深度要求;

  (四)与规划项目相关的地域、专业等的现状情况;

  (五)征选时间要求(规划编制方案的设计时间以收到征选文件之日算起,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天,工作量大、比较复杂的不得超过九十天);

  (六)规划编制方案征选的方案成本补偿费标准和办法(不得低于规划编制成果费用总额的5%,中选编制方案成本补偿费用含在编制成果费用总额之中)、出资人及兑现办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编制方案征选工作程序:

  (一)编制方案征选文件;

  (二)发布征选公告或发出征选邀请函;

  (三)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编制方案征选;

  (四)对参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参选单位分发编制方案征选文件,对征选文件进行答疑;

  (六)建立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制定评选标准和办法;

  (七)召开评选会议,审查参选的规划编制方案;

  (八)组织评选,确定中选单位;

  (九)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与中选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征选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第三章 编制方案参选

  第十二条 凡在本省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规划项目编制方案的征选。

  省外、境外规划编制单位申请参加征选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规定事先办理资质备案后方能参加征选。

  联合参加征选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规划编制合作主要方单位,由主要方编制单位代表合作单位参加征选。合作各方均应具有与规划项目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参加编制方案征选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简介;

  (三)近三年规划编制任务业绩证明。

  第十四条 参选单位应当按照征选文件的要求确定规划编制方案,且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参选文件必须在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指定的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鉴。

  在需经编制方案评选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性文件上,不得注明参选单位名称及显露参选单位身份方面的引导、暗示性标记等。

  第十六条 参选单位应当将密封的参选文件按时送达指定地点,并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编制方案评选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应当邀请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等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其人数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人。参选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评选委员会。

  第十八条 参选文件开封应当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选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下当众进行。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应当将参选文件中的技术性文件编号后,交由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选委员会人员不得参加参选文件开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选文件作废:

  (一)未密封的;

  (二)无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在评审的技术性文件或其他规定位置之外有表明参选单位身份方面任何标记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参选单位未参加评选会议的。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对参选编制方案评审,应当按评选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综合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中选编制方案,并提出书面评选报告交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

  第二十一条 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应当当众宣布中选结果,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通知所有参选单位。

  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未中选编制方案的单位给予方案成本补偿费,其未中选编制方案成果归征选组织者所有。如编制方案未中选的单位不愿将编制方案成果归征选组织者所有,征选组织者将不予成本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选组织者给予未中选编制方案成本补偿的单位不应少于两家,具体受补偿单位的数量和办法由征选组织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中选单位在接到中选通知书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当与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可以按评选结果择优选定其他参选方案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可重新进行征选;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给予中选单位双倍成本补偿金,并退回中选编制方案成果。

  第二十五条 参选编制方案经评选委员会评审均不合格的,可以由编制方案征选组织者重新进行征选,或者将规划编制任务有偿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等规划编制方案的征选,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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