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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1999-06-21 10:39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招发1999)0669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州建委、监察局:

  为了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功能建设,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渠道畅通和有序运行,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为确保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和招标投标评标软件的质量和全省的顺利联网,避免盲目开发,现决定对我省现有的工程交易信息网络及招标投标评标软件进行鉴定,凡经鉴定合格的软件准予使用。鉴定优秀的软件在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工作中推广。从1999年9月30日起,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上述软件不准使用。为保证鉴定质量,决定成立“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及招标投标评标软件鉴定组”,负责软件的技术鉴定。鉴定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

  报送地点:张家巷15号 联系人:傅正平 电话:028—3332459 邮编:610081

  附: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是为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功能建设,保证工程建设信息渠道畅通和有序运行设立的,根据《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指以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服务为内容,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局域网为中心、各市(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局域网为分中心、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终端用户共同组成的广域网,包括场所建设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等的总和,是省建设信息中心的子系统。

  第三条 本系统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可为信息服务对象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信息;

  2、招标工程信息;

  3、建筑企业信息;

  4、中介机构信息;

  5、建设管理部门信息;

  6、从业人员信息;

  7、政策法规信息;

  8、工程造价及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第四条 本系统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中介服务组织、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建筑市场交易各方和对建筑市场实施管理的有关部门。

  第二章 系统的管理

  第五条 本系统在全省分为两级进行管理。一级信息管理单位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担任;二级信息管理单位由各市(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担任。

  第六条 一级信息管理单位负责全省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和各市(地、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收集、管理和服务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全省工程建设信息的发布、更新及咨询服务工作。二级信息管理单位在一级信息管理单位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信息采集、发布、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息的采集单位为与工程建设信息内容相关的资质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招投标管理、造价管理、政策法规等部门。

  各信息采集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交易中心负责相关市场信息、分类广告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采集工作。

  第八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提供信息,并设定信息采集责任人和信息签发负责人。信息签发负责人对信息内容的及时、全面和准确负责。

  第九条 省级信息采集单位按业务职能负责全省范围相应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设定信息收集责任人,将确认的信息及时向省交易中心计算机系统传递。

  第十条二级信息管理单位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确认等工作并及时向一级信息管理单位传递。

  第四章 信息的发布和系统的维护

  第十一条信息由一级信息管理单位负责总体更新和发布。一级信息管理单位对接收的各部门的信息采用计算机技术方式进行认证和备份存档,并设定信息接收责任人和信息上网签发人,对信息进行处理和确认。经确认的信息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数据通信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后,由二级信息管理单位负责向管辖范围内的用户进行发布。二级信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以外的用户由一级信息管理单位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信息网络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的发布工作,应具备适当条件,采取有效方式,方便信息用户的固定场所查询和远程计算机访问。对于部分具有保密要求的信息,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络管理人员应严格自律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网络系统信息的服务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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