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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的通知

1994-06-29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质发[1994]519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评和注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经全省统一考评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注册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中员。

  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具有签证权。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为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备案指导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四川省监理工程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由省建设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水电厅、省冶金厅、省电力局、省交通厅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全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三)组织全省监理工程师考评、认证;

  (四)向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臧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花领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经过监理业务赵叽一讲取得培训结业征书。

  第八条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评者,填写《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省监理工程师考评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评。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评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证书》式样按建设部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证书》持有者两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按下列程序注册;

  (一)申请者填写《监理工老师注册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报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审批并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两年对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着复查一次。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 分别给车停业执业,收缴证书等处罚: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十六条因监理工程师直接责任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所在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外,还应撤消其注册,收缴其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类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对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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