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8-25 11:1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管[1998]378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各地、市建委、建管局:
为了规范项目经理投标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制度。具体事项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活动中,除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外,还必须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二、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是经建设部核发的,二级及其以下项目经理资质:属部直属企业的必须由各专业税核发,属省、市的地方企业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一个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标的项目并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能同时负责两个标的项目。凡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料应记入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档案。为保证项目经理资料应记入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档案。为保证项目经理管理工作到位,确定做到定人定岗,对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未竣工前该项目经理不得承接其它项目。
四、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原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项目经理的管理按照部、省有关规定进行,其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任何人不得冒名使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接工程。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即没收其证书,并取消该企业参与投标资格。
六、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投标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检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将受监工程的质量安全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在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量安全鉴定意见如实填写在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上,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依据。要强化认证制度,从98年月日1月份开始,凡未持有相应项目经理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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