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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1998-11-05 14:49    【  【打印】【我要纠错】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程序,保证建设工程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有形建筑市场会议精神,加快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工作的开展,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市政府《关于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承包交易管理的通知》(惠府[1998]113号)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承发包交易。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登记单位应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投资企业)。项目施工招标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项目属计划部门签发的《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已领取项目属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业经核准的设计文件(建筑结构层数超出16层及大型的公共建筑工程须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已办领《广东省建设工程类别核定书》;

  (五)建设资金以基本落实,年度投资款项已经到位;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到招标管理机构领取《惠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按表内所列内容如实填写。

  市辖工程,建设单位在填写《申请表》后,直接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信息。

  惠城区、各县〈市、区〉驻惠单位以及享有县级以上管理权的开发区、经济管理区管理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在填写《申请表》后,统一又所属的招标管理(代理)机构转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信息。

  第五条 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申请施工招标登记的,不予办理承、发包全过程的任何手续。

  第六条 在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招标信息发布的范围。

  招标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招标方式、联系人及电话号码,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报名起止日期等。

  第七条 招标信息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在市交易中心大堂上发布,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在市交易中心的安排下地方电视台、报刊上发布。

  第八条 招标信息原则上在每周三、五上午定期发布,需到市交易中心参加投标或索取信息资料的单位,须凭《惠州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以下简称进场证)进入市交易中心大堂内活动。

  第九条 以领取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有惠州市建委核发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可到市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手续。

  进场证数量的确定,由市交易中心根据各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其他综合因素具体核定。

  第十条 进场证统一由市交易中心印制。

  第十一条 办理进场证的程序

  (一)领取《交易进场证申请表》;

  (二)按表内所列的内容填好后,加盖企业印章和法人印鉴,并附上持证人相片送市交易中心;

  (三)市交易中心收到申请表后,经审查属实的,在十天内发放进场证。

  第十二条 进场证由使用单位统一办领,持证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者,须在地方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程序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后,建设单位应以本地企业为主,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建筑业企业参加竞投。选择原则是:

  (一)凡投资主体是本市的建设工程,参加投标的企业应限为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二)凡投资主体属市外的建设工程,在选择符合工程施工资质的投标企业时,原则上本市企业占投标企业总数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三)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需邀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须经市建委审查,报省建委批准(备案)后方可选择。

  第十四条 选择投标企业的程序

  (一)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在市交易中心大堂索取投标企业概况表,了解投标企业的状况,根据选择原则和招标工程所要求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来确定投标企业。

  (二)确定投标企业的饿数量。选择投标企业的数量应控制在4家至8家企业之间为宜。

  (三)确定具体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在确定投标企业的数量后,只可选取投标企业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则在市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企业名单中抽签选定。

  倘若建设单位不考虑选取投标企业额数时,则投标企业数量全部由市交易中心公布的投标企业名单中抽签选定。

  第十五条 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不分其建设规模大小,均实行明标暗投,分投标报价和量化综合评分定标。

  具体实施办法按市建委《关于对市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投标报价,量化综合评(定)标办法的通知》(惠市建字[1998]0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专业工程可根据本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另定专项评、定标办法。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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