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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1997-06-12 15:05    【  【打印】【我要纠错】

  建筑[1997]459号

  签 发 耿立新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发(1996)12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强化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队伍建设,确保执法监察人员秉公执法,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设立专职人员

  各区县建委应明确设定分工负责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领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指定不得少于两人为专职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员,并为其配置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执法监察员专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例行检查制度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执法监察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于每个工程项目,应在其建设期之内至少检查四次,检查时间分别为基础和主体施工、安装或装修施工、配套工程施工以及全部工程竣工后。

  执法监察工作的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立项、申报计划、报建;

  2.建设工程项目是否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未经重新招标自行更换承包方式或者私相授受、肢解工发包;

  4.建设工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了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经过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鉴证,有无不执行天津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压级压价的行为;

  5.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委托监理和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7.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遵守《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资质证书、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行为,外地单位有无办理进津手续;

  8.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和围护设施,是否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9.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核验,施工现场是否清理干净。

  登记汇总制度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每月对其所检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进行登记注册,不论被检查的工程项目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全部建立底档,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检查情况作汇总表(见附表)上报市建设市场监察部一份。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负责将各区县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抽查和复查制度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抽查,同时对各区县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按10%的比例实行复查,复查重点为规定限额以上的市管项目和各区县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越权处罚的行为。每月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抽查、复查的数量不得少于20项。

  监察及办案制度

  1.登记立案。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在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如认为行为人违反了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追究责任的,予以登记立案。由具体办案人员填写《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立案。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对违规严重、查处较困难的案件,可报请市建设市场监察站立案。

  2.调查取证。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不得少于两人,要出示《天津市行政执法证》;应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制作《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让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询问当事人时,应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案件调查取证完毕,办案人员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认真进行整理,填写《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并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决定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对管理权限以上项目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须报请市建设市场监察站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涉及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各区县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实施。

  4.告知。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将《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告知书》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提出听证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市建委依据《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指定本机关内熟悉相关业务并与本案调查无关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由市建委会同原办案部门共同讨论作出处罚决定。

  6.行政处罚决定的下达。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应下达《天津市建筑市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共三份,一份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被处罚人,一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留档,另一份报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备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登记制度

  市建设市场监察站应将违规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企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底档登记卡,记录其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便于市建委对进入建筑市场的各主体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记录。

  自我约束制度

  建筑市场执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处罚要有合法依据。要加强对本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机制,杜绝下列情形的发生: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授权或不按规定委托行政处罚权;

  履行执法职责处罚不当;

  因行政处罚过失错误造成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违反规定扩大罚款适用范围,擅自提高罚款标准

  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坐支或者私分罚没收入;

  瞒案不报、压案不办;

  利用行政执法权强揽任务、承包工程;

  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简单粗野;

  拒绝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不按规定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辩,不向行政处罚对象做法律依据说明及说服教育。

  追究制度

  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市建委负责对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坚持反对和纠正各级建筑市场执法监察部门存在的执法软弱无力、人情办案、以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等行为。对致使建筑市场秩序遭受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岗位、清除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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