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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12-15 09:30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号)及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区县(市)两级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以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授权,指定《重庆商报》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报纸,指定《重庆经济信息网》(http://www.cq.ce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在指定的报纸和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重庆商报》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不收取费用,第二次发布相同内容的公告,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重庆经济信息网》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每条招标公告一次性收费200元。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报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后,送指定媒介刊登。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报纸和信息网络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审查过的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本市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的,可向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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