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0 10:4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浙政办发[2001]2号
二○○一年一月十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体改办、省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并推动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体制和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传统,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等问题,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化、社会化和勘察设计管理法制化、行业化的总体方向,贯彻国务院批转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全面推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建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设计风险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勘察设计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1、要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2、要以改制为契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设计创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并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要合理配置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资源,保持队伍总量和市场容量的基本平衡,实现勘察设计行业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的转变。
3、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设计审查制度,探索试行勘察设计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企业自律、政府审查、专家咨询、社会保险”相结合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
4、改为科技型企业后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生产经营机制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等业务,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5、转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全面推行现代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经营模式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具备条件的大型设计单位,应改造成为具有设计、采购、项目管理、试车考核和融资能力的国际型的工程公司,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以自身的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项目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整个建设项目,开展“交钥匙”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
大多数大中型设计单位,可按国际通行的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模式进行改组,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选址、投资咨询、设计咨询、造价咨询等职能,拓展采购、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职能,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提供全方位、多功能、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为政府宏观决策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管理提供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中介咨询服务。
小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分别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咨询设计任务,提高专业化程度,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发展形成一批能对专项技术实施一条龙服务的专业化队伍。
大型勘察单位的改革,可以按照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模式进行改造,开展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和治理业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还可分设测量公司、钻探公司、打井公司、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等,开拓市场,提高效益。
中型勘察单位可以实行技术层和劳务层分离,技术层改建为岩土工程咨询公司,劳务层和小型勘察单位可以改建为专业化的钻探公司、打井公司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
三、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后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因单位发展需要而扩大经营规模的,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有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合作制。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向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形成职工个人股,经营骨干、技术骨干以及贡献大的职工可以多持股,原则上不吸收外部资本。
(四)合伙制。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咨询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改制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租赁、承包、出售等多种形式改制。
采取公司制形式改制的,可参照省政府有关文件采取职工持股会形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以有利于股权管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包括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同),可继续保留院所名称或以原院所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4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科技业务用房的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免征的各项税费,用于发展生产、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扩大科技产业规模。
(二)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处置、国有股权管理等,参照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勘察设计单位,鼓励技术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积极推行技术入股,支持技术和经营管理骨干持大股,适当拉开收入档次,探索试行年薪制和期权制,具体办法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8]17号)文件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历年积累中属应付工资、奖金、福利等个人消费基金积余,经同级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部分可作为职工个人资产,以职工持股会等形式投资入股。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建立企业新型劳动关系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0]187号)规定,积极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置换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转为企业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级职务工资。
勘察设计单位分流的富余人员,享受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的有关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67号)有关规定执行。改制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2005年底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按浙劳社险[2000]67号有关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改制前在职人员,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从本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年限由单位自行决定。改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费自行解决。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勘察设计单位,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
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财政和各类金融机构要在信贷上大力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要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计划、经贸、科技部门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安排贷款贴息。勘察设计单位转为科技型企业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优先授予国际工程总承包和境外设计咨询权,可按科研单位审核条件授予相应的工程设备材料进出口权,并在出口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为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与发展,在国家将对勘察设计进行改革并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后,我省再根据本省的实际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五、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改企转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改制的深远意义,增强改革的自觉性, 勇于探索,开拓进取,扎扎实实地开展这项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帮助勘察设计单位制定和落实改制方案,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号负责并组织实施。省体改办、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计划、财政、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二)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继续关心和支持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建设与发展。省属勘察设计单位,要抓紧改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其改制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体改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要求在2001年12月底以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要紧紧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立足改革,着眼发展,确保稳定,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做好过细的工作,如期完成改制任务。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实施方案,在2002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省体改办、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五)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在浙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关政策参照省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规定执行。对划归我省管理的部属单位,要认真做好接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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