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4-29 10:2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环卫局、园林局:
为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执法委托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组织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书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签订书面委托书并办理备案手续;已将建设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的,应当及时收回或者撤销委托。
附件: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建设行政执法委托, 保障和监督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建设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委托,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委托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委托应当遵循依法委托、 责权明确、监督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委托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权, 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委托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委托机关不得将不属于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必须是各级建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委托。
城市人民政府将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房地产等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单独设置,或者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该部门可以作为委托机关将其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具备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机关不得委托企业或者个人行使建设行政执法权。
第八条 委托事项应当是委托机关因受时间、 人员等条件限制不能及时有效实施的行政执法权。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作出的较轻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建设行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 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时间等内容。
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附受委托组织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及其附件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存档备查。委托机关应当将建设行政执法委托书及其附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委托组织违反委托规定, 超越委托权限或者不履行受托义务,委托机关应当依法收回或者撤销委托。
第十四条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委托以及将建设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的,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撤销委托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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