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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加分的实施意见

1998-04-21 10:07    【  【打印】【我要纠错】

  济南建管字(1998)第41号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省建委、省建管局鲁建安监(1997)28号文“关于公布一九九七年度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的规定,凡荣获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单位,在一九九八年度本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分过程中给予增加5分信誉分的奖励。结合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济建管字(1997)第118号文“关于对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管理办法补充修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97年度获得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施工单位,在98年度内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增加2分,同时与本单位获得的“红牌”工程所加分数合并计算,安全文明工地在工程招投标中最高加6分。

  二、本年度内凡是被挂一块“黄牌”的施工单位,扣减2分。被挂两块“黄牌”的,按照“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三、本年度内凡是被挂“黑牌”的施工单位,既便上年度曾获得了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在本年度工程招投标中也不得加分,并按照“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挂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

  四、外地进济施工事业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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