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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的试行办法

1999-05-26 10:04    【  【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有效地发挥有形建设市场的作用和功能,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经管理中心批准,建设工程业主经管理中心审核取得招标发包资格,并成为管理中心临时会员后,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采豕招标方式发包,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邀请议标。

  (一)公开招标。由临时会员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管理中心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取得中心临时会员的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心向具备相应建设资质和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会员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邀请议标。属于有关规章或规定范围内议标发包的工程项目,临时会员建设单位在管理中心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议标。参加议标的会员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建设工程项目资质要求,且不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四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

  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须经报建登记。建设单位应为管理中心的临时会员,具有招标资格。若不具备招标资格,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方式的确定具体为:

  (一)凡由人民政府和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施工、总投资大50万元以上的,均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同一建设工程业主当年度所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不低于50%;

  (二)可以邀请议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业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其方式由建设工程业主选择。

  (三)邀请议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地按照市建委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议标管理规定》(武城建管字(1996)182号文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投标单位的确定。

  参加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投标单位,必须是管理中心的会员施工单位,并且须符合相应的工程资质等级要求和施工能力。

  投标单位的确定具体为: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在管理中心内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预审,从中确定投标单位的个数。

  所确定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个数一般不少于五家。其中,通过资格预审,已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投标单位占40%.

  (二)实行邀请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从管理中心公布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申请投标单位中选择三家以上(含三家),进行邀请招标。

  所确定参加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中,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会员施工单位不低于50%.

  (三)实行邀请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从管理中心公布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中确定不少于二家(含二家)议标单位。其中,取得管理中心席位的会员施工单位占50%.

  第六条 招标方式与投标单位确定以后,具体招标发包的基本程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七条 招标投标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招标发包的;

  (二)明招暗定,显失公开、公平、公正的;

  (三)投标单位以不公平竞争手段,违法违规行为获取招标发包工程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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