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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2001-08-01 13:5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部第38号令《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59号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建设部建抗[2000]266号《关于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精神,总结近年来国内外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震害与工程抗震经验,提高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抗震防灾水平,加强对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工作的管理,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实施,特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武汉市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

  第四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92)283号"关于确定我省基本烈度六度以上县、市的通知"规定,武汉市除黄陂区为六度以下不设防外,其他各区地震基本烈度为六度.

  第六条 武汉市是百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又是《全国抗震防灾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的全国重点抗震城市,本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均应符合如下规定(下文中所述甲、乙、丙、丁类建筑均为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规范划分的建筑)

  (一)所有甲类建筑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二)根据建设部(84)城抗字第267号文规定,我市江汉区、江岸区、骄日区、武昌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内的乙类建筑及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七度抗震设防;

  1、长江、汉江干提、张公堤及其穿堤涵洞,对江湖排水的重要泵站:

  2、市内人行天桥、高架桥、轻轨等大型公共设施:

  3、市区对外主要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

  4、水厂、煤气厂的重要设施和设备:

  5、七层砌体结构建筑和十层以上(不含十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6、30米以上的砖烟囱。

  (三)除(二)中己有规定的丙类建筑外,上述区域内的其它丙类建筑及丁类建筑,均按六度抗震设防。

  (四)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的建筑,均按《建筑抗震设防分J类标准》GB50223·9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将其初步设计报市抗震办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一)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或一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省市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或立项投资4千万元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三)层数20层以上的住宅、宿舍;

  (四)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主要建筑;

  (五)所有甲类建筑、生命线工程和本章第六条第(二)款中的1、2、3项中所列建设项目;

  (六)其它有关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抗震专项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图;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勘);

  4、初步设计说明书和初步设计图纸:5、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初步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的评估。高层建筑设计的结构说明书中还应包括使用的计算程序(名称、版本)、结构计算结果(计算程序指定的结构计算输入总信息、建筑物的周期、在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层问位移及顶点位移等)及主要建筑材料。对复杂结构平面应附结构平面布置图,住宅小.区应附标准单元结构平面布置图。

  第十条 超限高层初步设计需先报市抗震办进行初步审查,再根据初审结论决定是否报省建设厅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在报送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3)建筑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4)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6)初步设计(建筑和结构部分)文件;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

  (10)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市抗震办对初步设计中不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以函件形式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委托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修改初步设计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初步设计抗震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抗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对于下列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由市抗震办进行施工图抗震专项审查:

  (一)所有甲类建筑;

  (二)超限高层建筑;

  (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特级的特殊公共建筑及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项目;

  (四)单体建筑面积8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或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的一般公共建筑;

  (五)市抗震办在初步设计结论中规定需要审查的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抗震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规划j部门批准的建筑定位红线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详勘);

  3.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

  5、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特殊专业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抗震专项审查,市抗震办可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

  第十六条 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应由产权所有者委托有资质单位按现行抗震设.计标准对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鉴定结果报市抗震办备案,根据鉴定.结果,按本细则第六条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七条 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鉴定、加固设计、设计审查、加固施工及竣.主验收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一般工程的抗震加固设计,由市抗震办组织审查。甲类建筑,由市抗震.办初审,再上报省建设厅。抗震鉴定与加固设计必须经过抗震设计审查,未经审查不得进行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者,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发布的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凡在抗震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必须由市抗震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测和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市抗震办应会同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负其责,确保工程建设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二○○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五年发布的《武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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