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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

1998-05-06 10:16    【  【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规(98)第0319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设计单位: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由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二、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在沪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上海市建委、计委、经委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市有关部门审批:

  1、由市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政策性贷款、城建资金等)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它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委,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审批。

  2、由市有关部、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它建设项目;

  3、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市建委审批的项目;

  四、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市建委、计委、经委备案。

  五、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建委、县建设局会同区(县)计(经)委审批,并报市建委及有关委办备案。

  六、市建委对区、县、市行业主管局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审批机关应当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综合管理部门的法规,总体布局是否合理,概算是否完整准确等设计内容负审查责任。对于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审批人员要负相应的责任,其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教育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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