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4-01 10: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承发包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成立,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广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中心联合办公,维护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 广元市监察局对中心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广元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在广元市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应招标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和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都必须在该中心进行交易。任何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材料设备采购,都必须在该中心进行交易。任何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中心建设和功能
第七条 中心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成全市建设的信息中心,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承包单位、中介机构、材料设备价格和有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第八条 要坚持统一、开放、有序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不允许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第九条 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服务功能:
(一)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扬所和设施;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交易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各类信息,建成广元市建设信息中心并尽快实现与省建设信息联网;
(三)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等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定标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一条龙”办公服务;
(四)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和工程建设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法律等中介咨询服务。
第三章 中心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进驻中心联合办公, 依照各自的职能和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中心的有关规定和秩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对工程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运作,办理相关手续: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三)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装饰等招标信息;
(四)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程序;
(五)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监理合同,接受合同审查、鉴证并备案;
(六)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造价管理等有关手续;
(七)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报告;
(八)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广元市城区内不再建立其它工程交易中心,各类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进入的原则,都应在本中心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场外交易。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应当执行国家、 四川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中心的正常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凡应进入中心交易而在场外交易的, 监察部门要进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各项工作及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建设委员会、广元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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