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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02 17:18    【  【打印】【我要纠错】

  川建委招发 (1999) 0200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建设工程资金已落实;

  (三)有满足监理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管理该工程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议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单位;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八)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须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监理深度及应达到的监理效果;

  (三)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所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九)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投标应标书;

  (三)企业简历;

  (四)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六)招标单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规划;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上岗证复印件;

  (五)用于工程检测的协议;

  (六)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按规定将保证金退还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密封后盖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或招标文件指定的部门。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担任,有关专家应在开标前二天内(不得超过二天),从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人员组织,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鉴(投标书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五)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澄清会谈中,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会谈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一)主要评议内容和分值分配

  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15~20

  人员素质:总监及监理人员15

  专业配套10~15

  职称、年龄结构等5

  上岗证15~20

  监理收费5~10

  检测设备5~15

  监理业绩10

  企业社会信誉5~10

  总分值以100分计

  (二)评分办法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七天内,招标单位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工程监理示范文本,合同副本应当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投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

  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监理合同的,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分歧,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川建委招发 (1999) 0200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各市、地、州建委,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二)建设工程资金已落实;

  (三)有满足监理要求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招标所需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有能力承担相应监理业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有保密性要求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管理该工程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议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成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领导小组;

  (二)向招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定标办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招标邀请书;

  (五)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资格)审核,并将结果通知投标申请单位;

  (六)向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单位发出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答疑;

  (八)确定评标、定标小组组成人员;

  (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条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组织机构、项目条件、建设规模、招标内容、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及招标计划安排等内容。须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单位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安排在不迟于施工招标结束前完成。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监理深度及应达到的监理效果;

  (三)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所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九)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投标截止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投标应标书;

  (三)企业简历;

  (四)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工程监理业绩;

  (六)招标单位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规划;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其中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上岗证复印件;

  (五)用于工程检测的协议;

  (六)近三年来的监理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七)监理费报价。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按规定将保证金退还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印鉴(附委托证明),由投标单位密封后盖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或招标文件指定的部门。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十八条 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组织机构,应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应由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视工程大小而定,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小组组长由招标单位担任,有关专家应在开标前二天内(不得超过二天),从建设工程招标评标评委库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人员组织,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宣布为无效标书。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鉴(投标书正本附委托证明);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

  (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如期参加会议;

  (五)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澄清会谈中,投标单位不得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会谈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更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一般应采用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单位的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一)主要评议内容和分值分配

  监理规划或监理大纲15~20

  人员素质:总监及监理人员15

  专业配套10~15

  职称、年龄结构等5

  上岗证15~20

  监理收费5~10

  检测设备5~15

  监理业绩10

  企业社会信誉5~10

  总分值以100分计

  (二)评分办法

  评标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得分时,将分项分值相加,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余下分数的平均分即为投标单位的得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七天内,招标单位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联合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国家颁布的工程监理示范文本,合同副本应当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建设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监理资质证书,并可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或自行招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经指出后仍不纠正的;

  (三)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书确定的监理人员不符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签监理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者定标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投标单位赔偿双倍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单位补签监理合同。

  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监理合同的,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分歧,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调解或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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