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6-01 10: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1999年6月1日起,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试行招标、投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下列建设工程的监理试行招标、投标:
1、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试行监理招投标的其他工程。
应进行监理招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但均应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监理分中心进行交易,并办理监理合同登记。
二、 下列建设工程的监理应进行公开招标:
1、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开始以前完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招标资格和招标条件,具体条件参照施工招标代理的条件。
不具备招标资格和招标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由市招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监理招标。
五、各招标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招投标范围和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
六、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应明确监理费及浮动范围,监理费及浮动范围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七、建设工程监理是否中标,应以监理大纲、监理方案、技术保障等优劣为主要内容,不得将监理费的高低作为是否中标的主要依据。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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