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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

1996-08-01 00:00    【  【打印】【我要纠错】

  宁建字[96]246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授权,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第40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维护招村、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业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标、定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班次标定示工作在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第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小组)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小组)应由建设单位、投资方、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5-11人。评标委员会主任(小组长)由建设单位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小级)成员中,建设单位、投资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有关方面的专家由招标单位有开示标明明一天从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评标委员会 (小组)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判。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和密封要求,未达要求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废标原封退还投标单位。

  第五条 开示后投标书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审查,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视为废标,不予评标。对投标书的审查主要包括:

  (一) 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二) 是否按招村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材料;

  (三) 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按规定盖章或签名;

  (四) 是否提出了建设单位不能接受的的保留条件。

  上述(一)、(二)、(三)项的有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六条 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单位送达的对投标书报价或其它有关内容作修正的函件,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开标后,任何单位都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不得增加优惠条件。

  第七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小组)可以对投标书的有关问题,以口头或局面方式提出询问并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确认。投标单位必须在评标和委员会(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经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的书面形式答复。投标单位的局面答复不得更乞讨投标报标,不得增加优惠条件,也不得对原投标书内容作实质性的修改。

  第八条 评标、定标可以采用单因素或综合因素评标、定标办法。三类以下工程、管线敷设、按既定设计实施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或装瑛工程招标可采用单因素评标、定标办法,其它工程招标可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定标办法。

  第九条 单因素评标、定标,是指仅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定,选择中标单位的办法。

  单因素定标的方法可采用:

  (一) 次低评标价中标;

  (二) 评标价在评标标底的有效标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中标;

  一般土建安装工程 +3─- -7装饰装璜工程 +2─ -10设备安装工程 +2─ -10打桩及基坑支护 +2─ -10市政工程 +2─ -15

  (三) 最低评标价中标。

  采用(一)、(三)项确定中标单位的,如次低评标价或最低评标价高于综合标底价5%(含5%)时,则由评标委员会(小巧玲珑组)选择最接近评标标底价的投标单位优先进行议标,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条 综合因素评标、定标,是指对价格、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和业绩等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方法。

  (一) 评分因素的分值分配:

  价格 50-60分工期 0-10分质量 0-5分施工组织设计 5-20分其它 0-5分总计 100分

  (二) 评分办法:

  1、价格采用次低评标价或最低评档价、或评标价在评标标底价的某一幅度值(或革一幅度范围内)得最高分,其它每增、减1%扣2-5分,但最多扣20分。

  如果得最高分的评标价高于综合标底价5%(含5%)时,则由招标单位决定是继续评标还是从中选择1-2家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2、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的给予基本分,投标工期比招标文件要求工期缩短的,可以适当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此项分值与基本分的差额。

  3、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等级的给予基本分,投报质量等级比招标文件要求等级高的,可以适当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此项分值与基本分的差额。

  4、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施工方法是否先进、合理;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可靠;现场平面布置及文明施工措施是否例题、可靠;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备是否例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的资历;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整等有关方面分项评分。

  5、企业信誉和业绩包含近三年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服务态度;是否承担过类似工程;近三年来获得的优良工程及优质以上的工程情况;经营作风和施工管理情况;是否获得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企业在社会整体形象等有关方面分项评分。

  (三) 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打分,否则视为废票。计算总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四) 总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一条 评标价的计算方法;

  (一) 评标价=投标总价(适用于甲方不供三大材料的工程招标)。

  (二) 评标价=投标总价+甲供三大材料评标差价(适用于甲方供应三大材料的工程招标)。

  1、甲供三大材料评标差价=投报的三大材料用量′材料评标价差;

  2、材料评标价差应在评标定标办法中定明。

  第十二条 评标标底价的计算方法:

  (一) 评标标底=K1′综合标底价+K2′评标价的平均值。其中,K1=0.6-0.8,为综合标底的权数;K2=02-04,为评标价的平均值的权数。权数的确定在评标定标办法中明确。综合标底价的计算方法同评标价的计算方法。

  (二) 评标标底价高于综合标底价3%时,则取综合标底价为评标标底价。

  第十三条 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评标委员会(小组中的工程技术专家进行评议,工程技术专家按照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分或建议取消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不安全、不可行的投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 评示、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规则写明。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定标时,应将评分的各项因素的分值分配以及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如评分细则事先公而会影响评标,则评分细则应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由招标单位与市招标办商定,于开标前宣布。

  第十五条 设计与施工一并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装璜工程,应由评标委员会(小组)的有关专家首先对投标书中的基坑支护设计或装璜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取消支护设计不安全、不例题和装璜设计效果不好、功能布置不合理的投标书的评标资格。

  具有前款工程的投标书,经审查、论证后方能按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因素评标、定标时,可将装璜设计作为一项因素给予评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必须对投标单位和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保密。任何投标单位不得对评标工作和人员施加影响,否则取消对其投标书的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应在评标、定标工作结束后,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要写明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评示的有关材料一并报市招标办,经市招标办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与市招标办共同签发中标通知书。投标单位是否中标,以中标通知书送达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96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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