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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998-09-11 13:48    【  【打印】【我要纠错】

  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宜兴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宜兴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史祖能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破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主要是指对建设工程提供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依据。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是以地震观察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建设工程的影响程度及安全程度的评价。

  第四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锡市及本市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检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建设、计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地震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进行抗震设防,可不作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市以上重点工程以及地震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其它建设工程(见附表一);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四)国家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后,工程设计前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标准的审批。

  设计单位应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批表》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进行督查。

  第八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前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拟建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该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必须经市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市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第九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抗震防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和选址工作报告中没有相应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计划等部门不得审批立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未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设计之前补做。否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进入我市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省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许可证书,其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省外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必须持国家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省和无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地震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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