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01 16: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嘉建委工[1999]495号
二○○○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格行为, 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是指建设工程完工后,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的规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编制、审查、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书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园林(含仿古)、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活动,并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均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全市统一归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实行监督审定制度。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之前,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结算,工程质量验收核定等级后,报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经编审双方签字的竣工结算书,市本级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各县(市、区)级项目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竣工结算书应由交接双方经办人签字, 并注明交接日期。竣工结算书应包括以下资料。
1.竣工结算计价表及工程量计算底稿;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4.现场签证资料;
5.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施工形象进度及每月完成的实物量统计表;
6.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 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建设单位(经资格审查认可)可自行组织竣工结算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造价自审能力的,应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竣工结算审查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工程造价编审质量、时间要求和双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竣工结算书审查后, 审查单位应编制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并提交承发包双方。社会中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竣工结算审查业务。
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
2.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3.工程规模(生产能力或建筑面积) 、工程性质及用途;
4.工程特征:结构形式、层次、跨度、檐高;
5.送审竣工结算造价;
6.审查认定的竣工结算造价;
7.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按单位工程列出);
(1)直接费;
(2)价差;
(3)间接费及利税;
(4)定额外费用;
(5)其他
8.送审竣工结算书存在的主要问题;
9.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报送审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应提供竣工结算审查说明书和竣工结算书。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定主要内容:
1.竣工结算书中调整造价的主要内容;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编审人员资格及中介机构编审资质;
2.招投标标价以外费用;
3.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退价计算;
4.抽查定额、价格套用以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书的编制、 审查、审定应由执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审查、审定人员应在编审的竣工结算书上载明本人姓名和资格证号码并加盖专业印章。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期限要求。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期限(工作日)。
┏━┯━━━━━━┯━━━━━━━━━━┯━━━━━━━━━━┯━━━━━━━━━━━━━━━━━━━━━┓┃序│ 工程规模 │ 编制时间 │ 审查时间 │ 审 定 时 间 ┃┃号│ │ │ │ ┃┠─┼──────┼──────────┼──────────┼─────────────────────┨┃1 │1000万元以下│从竣工报告起15天完成│从接到结算书8天完成 │从接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查资料起5天完成 ┃┠─┼──────┼──────────┼──────────┼─────────────────────┨┃2 │100-500万元 │从竣工报告起20天完成│从接到结算书10天完成│从接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查资料起8天完成 ┃┠─┼──────┼──────────┼──────────┼─────────────────────┨┃3 │500-1000万元│从竣工报告起25天完成│从接到结算书15天完成│从接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查资料起10天完成┃┠─┼──────┼──────────┼──────────┼─────────────────────┨┃4 │1000万元以上│从竣工报告起35天完成│从接到结算书20天完成│从接到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查资料起15天完成┃┗━┷━━━━━━┷━━━━━━━━━━┷━━━━━━━━━━┷━━━━━━━━━━━━━━━━━━━━━┛
单项工程综合结算在最后一个单位工程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间上另加2天汇总时间,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综合结算编制、 审查、审定时间上另加3天汇总时间。
第十五条 竣工结算审定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市本级项目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后,出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签发质量等级证书的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第68号)《工程建设若干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1) 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2)蓄意少算、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价的;
(3)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4)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5) 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定编制价格5%以上的。
第十七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嘉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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