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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04-11 10:11    【  【打印】【我要纠错】

  赣建价字[2000]7号

  二○○○年四月十一日

各地(市)建设(建管、建工)局,南昌市建委,省直、中央驻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也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咨询单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范围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6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3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省直部门及驻省中直部门所属单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由其主管部门认可后,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

  地、(市)所属及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应向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逐级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证;申请乙级、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证。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查,每年五月、十一月份分两次进行,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咨询单位管理机构在受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申请时,应根据当地建设规模、区域状况等情况进行平衡和总量控制,原则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每县(市)不超过2家,省辖市及行署所在市不超过6家,省会城市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单位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

  (四)单位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件;

  (五)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六)单位专职人员符合规定(指本单位在编职工、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通过人才交流中心聘用等人员)的人事(劳动)手续或证明材料;

  (七)承接的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作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单位章程。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同时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配发与资质证书号码一致的资质号码图章。

  甲、乙两个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资质号码图章。

  第十六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资质号码图章的,应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按资质申报的程序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在年检时申请晋级。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的五月份,合格者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资质年检专用章。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无效,由资质管理部门予以注销;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由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由资质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二)停业半年以上,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四)宣布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承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业务时应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甲、乙、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接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范围内承接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持有相应的甲级资质证书和原所在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省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并到咨询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咨询业务。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出省手续;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市)承接业务的,须持咨询单位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介绍函,到咨询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方可开展咨询业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货款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国内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时,应当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度,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编制或审核必须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规定的表式及封面,必须使用经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计算机软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当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资质号码图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造价人员专业资格印章,否则无效。同时将编审项目及成果填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营手册》,并自留副本,以备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咨询单位专业人员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咨询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从事工程造价的编制或审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照国家及省有关的计价依据和规定,不得任意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逾期不办理的,资质管理部门可以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与内地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工程造价资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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