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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法

1999-05-03 09:44    【  【打印】【我要纠错】

  佛府[1999]0019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

  关于印发《佛山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法》的通知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能、节地、利废、省土、轻质、保温、隔热、卫生和多功能特点的墙体材料,包括: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二)轻质粘土陶粒砌块及各种轻质墙板;

  (三)实心和空心灰砂砖;

  (四)粉煤灰(渣)蒸压砖,中、高掺量粉煤灰烧结砖;

  (五)页岩砖;

  (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等国家、省和市发布的文件中确立的各项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在现行墙体材料使用规定基础上,市区民用与工业建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开始全面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填充墙的墙体材料。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墙体材料。

  第二章 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技术监督、税务、监察等部门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部门的内设机构负责发展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计划、采取措施,有步骤地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的计划、采取的措施涉及到市直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部门的,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建设、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制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和有害人体健康的墙体材料。

  第三章 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有义务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图纸上标明所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图纸不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的措施中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报建,设计审查作不合格图纸处理;如确需选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应当尽快掌握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性能、规格、规程和规范

  第十三条 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的措施中所要求的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不得以实心粘土砖进行设计。违者,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作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综合效益比较。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省有定额规定的,应当按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和管理;省未有定额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进行上岗人员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工艺培训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图纸的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施工。如因工程需要,确需改用实心粘土砖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擅自更改墙体材料进行施工的,对其施工的该项工程不予竣工验收。施工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该项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因擅自更改墙体材料进行施工造成财产损失和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强行要求施工单位不按照原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选用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知后应当及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违法进行施工的,对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因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的,对因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和安全事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生产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国家、省和市没有规定技术规范和枝术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发现该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违法或不当时,应当责令企业纠正。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经具备检测能力的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深入建筑市场,及时了解各类建筑的不同需要,积极研制适销对路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有义务搞好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工艺的培训工作,并积极改进工艺、降低成本,促进推广。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减税和免税。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工业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列入基建或技改计划,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贷款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不得新建实心粘土砖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报建、施工的在建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已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并办理报建的建筑工程,可不修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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