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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2000-03-17 09:53    【  【打印】【我要纠错】

  鲁政办发[2000]18

  二○○○年三月十七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已翻印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勘察设计行业改革,是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机制不活、功能单一、队伍结构不合理、设计收费偏低、税费负担过重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的要求,尽快使我省的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要求,我省对改企建制的勘察设计单位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国家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勘察设计单位要高度重视改企建制工作,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改制方案一经批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咨询资质等级。按照扶优扶强的改革思路,改企建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等级确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完成改企建制的单位,并适当放宽业绩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转制任务的单位,在年检时对其现有的勘察设计、咨询资质降为临时资质,限期1年内完成改企建制任务。

  四、省直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制定改企建制方案,改企建制方案由省建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半年内完成。地方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由各市地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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