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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03-07-01 13:23    【  【打印】【我要纠错】

  二○○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加强对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的跟踪记录,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规模、质量安全完成情况、从业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资质申报受理部门领取《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皖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凭工程中标通知书倒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领取手册。在资质审查、工程项目投标、竣工验收以及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手册。

  手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企业手册按资质证书副本数发放,与资质证书副本配套使用,项目经理手册按人发放。

  第五条 手册中有关企业或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按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如实填写。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手册持有人如实填写工程项目的相关内容,并先后到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有关评价意见。

  第六条 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签署部门杂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同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未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或项目经理发生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建设、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及时在网上将有关处罚或处理决定进行信息登录,记录中要反映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决定,涉及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及时将有关处理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经理挂靠施工的;

  5、企业或项目经理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6、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7、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隐瞒或者慌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在省级以上工程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企业任职,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申报资质和领取手册,在两家以上企业申报资质的领取手册的,按资质挂靠进行处理。

  严禁项目经理挂靠施工和无序流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特点,以及建设部对企业聘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年限规定,项目经理在调入新的工程单位需任职满一年以上,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再次调动。

  第十条 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更,手册应依据资质证书进行相应变更,手册有关内容的变更由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需从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中选派,经甲方同意后报手册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管[2003]175号)的精神和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资质升级、年检和复查时,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验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资质管理部门在核对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或个人存档保留。年检或复查后保留资质,以及资质(资格)升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换发新的手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投标中标工程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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