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2-21 11:1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997]川建委重发第0178号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严格开发报告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必须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开工报告,方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 基建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已办理报建手续;
(三)已办理投资许可证并列入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已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五)资金安排能保证连续施工,当年施工需要的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已办理开工前审计证明;
(七)已取得《四川省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
(八)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队伍,并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必要的施工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有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有建设监理合同;
(十二)水、电、气、通讯、道路、场地等能保证施工需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燃材料等基本落实;
(十三)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统计登记;
(十四)已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有关税费;
(十五)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上报,并填写《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申报表》(附后)。
第五条 基建项目开工报告,按隶属关系分级审批,省建设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
(一)国家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抄送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部、委、局委托省审批的项目,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三)省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四)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和受省建设委员会委托的基建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五)市、地、州、县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由市、地、州、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建设委员会、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地、州、县建设委员会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原印发的关于试行《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发(1987)基7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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