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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2000-05-01 10:45    【  【打印】【我要纠错】

  二○○○年五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四级以上建筑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四条 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企业本专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工作,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按企业属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资质审查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可通过由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派或内部招聘等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一经确定,应当按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济责任书。

  第七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

  4、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5、执行经济责任书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7、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管理权力:

  1、按工程规模大小聘任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6、企业法定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十条 项目经理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表工程以申报期近5年内承担的工程项目为准(以此类推),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经理资质,申报人必须是全面负责该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持建设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担任项目经理的助手(项目副经理)。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由省、市地或专业厅局两级建立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资质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2、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3、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资料。

  (1)执行合同与承诺服务的信誉材料

  (2)由企业审计或财务部门提供代表工程的效益情况评价材料

  (3)由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情况材料

  (4)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工程安全情况评价材料

  (5)工程建设项目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科技进步(包括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工法等)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提供评价材料

  (6)获奖情况

  (7)其它有关工程方面的原始资料

  4、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建设部审定和颁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发证。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承担工程的专业及规模应符合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其代表工程必需为获得资质证书后承担并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已办和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接近竣工时,方可承接下一个工程项目。特殊情况经业主及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可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外省进豫,本省跨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需到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持工程承包合同,法人委托书,交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进行业绩注册,由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注册并加盖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公章。作为复查、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注册内容:工程名称(全称)、工程所在区域、工程规模及质量、安全情况)。

  工程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审计,并对项目经理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审定结果作为对项目经理奖励、等级晋降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晋级、降级,需要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由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调动、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更换名称的,应及时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作好注册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工作调动须由调出及调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资质证书最后一页中变更,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方可以新企业名义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和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再培训工作应结合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一、二级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级项目经理再培训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项目经理资质档案制度、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及有关资料;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做出复查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证书》(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全面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无注册工程的为“不在岗”。

  4、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5、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经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给予停止承接工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对承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

  (四)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

  (五)工程项目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三十一条 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除对施工企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责令项目经理限期改正,并对其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触犯弄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降级的项目经理,两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资质。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干预项目经理行使其合法权益,致使工程无法完成合同目标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豫建建[1996]34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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