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3-05 14:0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劳务市场建设、维护建筑劳务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建筑劳动力成建制输出,逐步调整建筑企业用工结构,努力实现建筑业企业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的分离,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等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建筑劳动人员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都必须由各企业统一组织、经过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需招用临时性建筑劳动力,都必须通过具备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输入,严禁私招乱雇。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劳务输出单位的建筑劳动力,不得使用证件不全的建筑劳动人员。
用人单位输入的劳动力只能在合同范围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自带的固定职工,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及证件,部属建筑企业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核实的固定职工名册。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中的在册职工,只能为本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中提供劳力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对外承接劳务作业任务或对外输出劳动力。
第六条 为使施工企业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的分离,创造一种组织系统分开,管理职责分开、经济核算与利益分开的格局,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力资源无论来自内部的施工队伍还是外部(劳务公司)的施工队伍,均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通过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管理,合同应附有劳务人员的花名册。
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作业任务、进度要求、提供劳动力的人数、劳动报酬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的管理责任、劳务管理费的计取及结算方式,奖励与处罚条款。
第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工资,一律采用福建省建筑工程予定额的人工工资,不得任意压低劳务工资。
第八条 建筑劳动力使用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施工企业应当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教育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企业劳资保证体系,制定劳资管理办法,监督劳资发放,审查用工合同的执行情况,配合各部门检查施工现场的建筑劳动力使用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把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统一划拨到劳力输出单位,由劳力输出单位负责发放工人工资。
劳务合同期满,劳动工资结清后,劳务关系终止。合同期满,劳动工资尚未结清,视为劳务关系保留,所引起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进度支付劳务工资,杜绝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拖欠、扣押劳务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必须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公司使用的外来劳动力(本省农村和外省劳动力)应向该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求职证》后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并由该公司统一组织参加技能培训、考核,由该公司统一办理上岗证件后方可进行劳务输出。外来劳动力在与劳务分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之前,不得在其他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劳务分包公司应做好劳务人员的就业指导,并对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计划生育和文明施工的教育。
第十三条 劳力输出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预算定额以劳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向用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劳务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提供该工程各工种(砌筑、钢筋、砼、模板、水暖电安装、脚手架、抹灰、木工、油漆等)的劳务分包合同(并附有劳务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劳务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漳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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