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2-10 00: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孝政发(1995)15号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政党秩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48号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系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政工程、房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基础工程及管线敷设,建设监理,建筑构配件及建筑用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以下统称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非军用建筑设施),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筑市场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筑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业务上接受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的建筑市场管理站(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站和定额管理站具体施行孝感市城区内建筑市场管理职责。
孝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孝感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所受其主管局委托,负责孝感市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对建筑市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和政策,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审核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资质(格)及承发包条件,负责招标投(议)标管理和办理进入本辖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队伍的注册登记、发放许可证;
(三)审核工程监理单位资格,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测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裁决工程造价纠纷;
(五)监督检查承发包双方对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
(六)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七)培育、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引导建筑市场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方向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市场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宣传并监督施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二)依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格)证书》,依法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和处理无效工程合同,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调解、仲裁合同纠纷,并对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实行鉴证;
(四)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建设企业实行登记核发《建设企业登记证》。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其建筑市场管理站(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造价(定额)管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直辖市、监督、指导与管理,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第三章 承发包管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完成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规划红线、建设许可证、报建手续,三通一平以及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等),方能进入建筑市场。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承发包前,必须按其项目的录属关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登记和承发包(招标)资格、条件审查等手续;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准自行发包(招标),城建部门不准规划红线,不准发放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招、投标。不得利用职权随意压价,不得要履约保证金、垫付金资金和设置障碍,封锁市场。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三资”项目工程建设,按国际惯例,应实行建设监理,其发包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包方进入建筑市场(发包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民、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
(二)与有发包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发包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不具备本条规定第(二)、(三)项规定的,须委托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或专业咨询单位代理,发包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章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加工及建设监理必须发包给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格)等级证书》的单位。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对工程建设履行发包代理业务的开发公司,建设监理公司、专业咨询单位及工程总承包公司须是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工程建设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包方),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两证一照”),方准进入建筑市场,开展承包业务活动,按核定的资质(格)等级经营范围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正式从事承包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构配件加工生产。
第十四条 承包方承包工程后,不得倒手承包和非法转包;经批准分包部分工程,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发包单位不得将指定分包单位作为发包工程的条件。
第十五条 任何有证单位均不得给无证单位与个人提供承发包条件,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孝感市城区工程项目和全市总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议)标管理工作。总投资在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办法第四条划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范围由县、市、区负责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凡在本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及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工程建设项目和“三资”建设项目,均要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发包关系。不适应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实行议标或委托承包。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压价。
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有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条 凡持有《资质(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具备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承包任务的投标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实用的原则,就以技术素制裁、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为定标依据。招标(发包) 单位不得进行地方(部门)保护和私下交易,不得隐瞒工程事实情况,不得要求投标方预付工程铺垫金,泄露标底或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压)标价,不得以行贿等不正当手续获取工程。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双方应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格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经审核,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到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应遵循国家和省现行工程价格政策、计价方法和取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合同)造价和工期,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和省颁发新的工程价格政策,按照新规定对工程的合同造价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本市境内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包括总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提供劳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须持“两证一照”,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受其委托的市场管理站(所)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县、市、区持有“两证一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监理企业,允许跨县、市、区承揽工程,分包工程提供劳务,但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建筑市场管理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验证手续,核发《建设企业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本省各地、市、州、县(市)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我市承包、分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须持“两证一照”和单位所在地银行出具的流动资金证明,单位所在地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单位驻孝生产、技术负责人委托书,到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再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验证手续,核发《建设企业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监理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分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须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由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接收证明,到湖北省建设厅办理审查注册登记手续再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承发包活动。
第三十条 国餐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揽工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管理机构。孝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站,负责市城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受监理的工程质量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鉴定质量等级才能交付使用,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质量监督员和检测员须持有依规定核发的监督员证件和检测员证件,依法开展工作。对因失职渎职或受贿造成质量事故或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及个人,须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站、检测站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半成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确保工程(产品)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凡在本市境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其竣工质量进行鉴定等级,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鉴定质量等级,擅自使用的工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列入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凡在孝感市境内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须有产品合格证,并经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检测站抽查检测合格,方能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孝感市(含各县、市、区)城市市区(含城关镇)内的主要街道两旁新建1500平方米能上能下的公用建筑工程以及七层(含七层)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按规划要求的重点房屋建筑工程(不含厂房、车间),均须创建优良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按优质优价处理。
第八章 施工现场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在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安全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在孝感市境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围墙、安全护栏、安全网、机电、起重设备、脚手架、井字架、易燃易爆品、环境污染、输变电线路及井架等,必须严格执行各自的安全技术标准,落实安全措施。
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技术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四十条 市区施工现场必须控制废水、尘土、建筑垃圾、废气及其有害物质污染城市环境;在城区街面或过往行人较多的路段,必须全封闭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各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管理须达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标准,施工现场的各类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长期达不到施工现场和安全标准要求和发生一起二级或两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工程造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市境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行工程建设造价动态管理,充分利用竞争机制,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有关政策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十三条 孝感市各级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参与标底审查。并按物价政策定期发布价格住处与相关指数,正确引导市场价格的形成。
第四十四条 市境内的“三资”建设项目,可参照国际惯例,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各种费用。
第四十五条 孝感市建设工程滓行“优质优价、劣质则罚”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与银行应积极配合支持,建设单位不得拒付。
房屋竣工交付后,一月内应结清手续,不得拖欠工程款;因特殊原因,暂不能付清的,要签定还款合同(承认利息)交合同管理机构监督执行。如逾期不还款者,由合同管理机构出具凭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发包(招标)权索贿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建设资金严重短缺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取消其承发包合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招标、质监、质检等手续和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发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清退现场,并按情节轻重对承发包双方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承发包工程活动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指定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的,没收非法所得,由其主管部门给以政纪处分,并处以其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降低资质(格)等级,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含资质等级证、资格证、监理证、营业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或未经批准越级超经营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筑构配件加工生产的;
(二)有“两证一照”的单位与无证、无照单位(个人)联营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和构配件加工生产的;
(三)倒手承包或非法转包(丁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四级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土建工程)工程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出图专用章的;
(五)利用辖区土地占圾权和院内工程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强行承包工程,强行收取费用,强行推销建材产品,强行装卸施工用材,强行断电断水断路或擅自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六)使用无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七)建筑工程质量不经检测,不核定质量等级交付使用或者自行使用的;
(八)利用行贿不正当行为承揽工程任务的;
(九)不按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加工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不按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未办理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监(检)许可证私自开工,违反建筑设计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规定的;
(十一)泄露标底或哄抬标价或随意压价的。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构配件加工等不按国家颁布的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不交当地财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镇、街道、乡、村)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有关办法(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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